三、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1、医疗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未尽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患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435-436页“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患者承担,因为这实质上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由患者举证,符合医疗损害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法理。”
2、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说明义务。
3、患方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举证推翻医疗机构提供的明确同意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436页“由于医疗机构说明义务的范围非常复杂,可能因具体的疾病的不同而不同,这涉及专业判断的问题,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杜万华主编222页:“审判实践中,患者对于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通常与其他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过错的大小一并申请鉴定解决,由于医疗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单独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申请鉴定的案件相对较少。”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全流程做法导航》连载23-2第九章||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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