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本质推理:
医院过错与责任的详细分析: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病情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分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一个正向“由因到果”的验证分析过程,可以参照《医疗损害责任86步流程审查清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也需要考虑有无在上述审查清单之外的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原发病的诊断、治疗,是否正确?
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因“左乳房胀痛不适伴发热”住院治疗。乳腺彩超提示:双侧乳腺增生,左侧乳腺炎声像图表现,并左侧腋窝淋巴结肿大。白细胞计数升高,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升高。诊断为:1.非哺乳期乳腺炎(左);2.双侧乳腺增生。
乳房局部胀痛、发热,彩超显示乳腺炎,化验检查中性粒细胞升高,符合非哺乳期乳腺炎(左)症状、体征,诊断明确。患者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在进行磁共振强化检查之前,治疗方案是符合诊疗规范的。
(二)磁共振强化检查是否具有必要性?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彩超以及化验检查,以及治疗后病情好转,均能证实患者非哺乳期乳腺炎诊断明确,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磁共振强化检查缺乏必要性。
2、医生为患者实施磁共振检查没有任何依据,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检查违反诊疗规范,存在重大过错。
《非哺乳期乳腺炎诊治专家共识》:“组织学病理检查是非哺乳期乳腺炎分类诊断和确诊的主要依据。对于辅助检查,乳腺超声是首选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并且该专家共识指出,磁共振成像对非哺乳期乳腺炎的诊断和鉴别意义不大,不建议作为非哺乳期乳腺炎的常规检查项目。”
患者非哺乳期乳腺炎诊断明确,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即使需要确诊,根据以上诊疗规范,需要进行的是组织学病理检查,而不是磁共振检查。并且,磁共振强化存在过敏风险,医生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检查更是缺乏诊疗规范依据。因此,医院医生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检查违反了《非哺乳期乳腺炎诊治专家共识》诊疗规范的规定,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3、因果关系与原因力大小分析
《钆特酸葡胺注射液》的说明书记载:钆特酸葡胺可导致过敏反应,休克。磁共振检查使用的造影剂是钆特酸葡胺,有可能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休克。
患者出现过敏反应,需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过敏原进入体内,二是患者体质因素,缺一不可。患者自身原有疾病“乳腺炎”与过敏反应无关。
从事实上分析,患者对造影剂过敏的体质是静态的,属于过敏反应发生的条件,不是过敏反应发生的原因。医生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的诊疗行为导致过敏原(钆特酸葡胺)进入患者体内,属于动态因素,是患者出现过敏反应的原因,可以判断医生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的诊疗行为引起了过敏反应,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分析,医生为患者进行磁共振强化检查(使用造影剂),缺乏必要性,具有违法性,所以,医生为患者实施缺乏必要性的强化检查(使用造影剂)是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出现休克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可以判断医生的违法诊疗行为(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体质虽然与过敏反应有关,但是体质只是发生过敏反应的条件,不是原因。所以本案中患者出现损害后果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生为患者实施缺乏必要性的强化检查),过错是患者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医院应当对因医生过错(为患者实施了没有必要性的磁共振强化检查)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实际上,到这个层面,医院的过错已经很明确。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医院为患者实施了缺乏必要性磁共振强化检查,因造影剂引发过敏反应导致患者出现的所有损害后果,均由医院承担责任。
前面的推理是建立在案件本质上的推理,有患者的症状体征、病情变化以及化验检查和诊疗规范作为证据。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案件中的其他方面的过错,虽然可能不是主要问题,但还是应当全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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