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S:目前司法部门打击医保诈骗的依据主要是2月28日两高一部出台的打击医保诈骗指导意见,里边七条明确为医保诈骗的行为其实是直接照搬国务院《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条例》38条和40条的部分条文,但是目前司法部门在打击过程中,对于哪些是医保领域的违规行为,哪些属于欺诈骗保有时候拿不准,在求战果的不当政绩观指使下,可能会存在将医保领域的违规行为上升为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打击的情况
码万祺:您这么一说,我明白多了,确实是个好问题。将打击欺诈骗保视为朝韩战争的话,目前志愿军参战的是38军、40军(对应这两条),其他是杂牌军。伴随战场形势发展,杂牌军里要不要拉一些正规建制起来,这也可以作为一个现实命题。边打边建,又不要随便滥打
评论员S:比如医保领域的挂床,一般指的是可以走门诊的轻指征病情,为了提高报销比例走了住院。而且小地方有时候医院监管没这么严,白天就输液或者简单治疗,病情较轻的晚上不在医院观察留宿,这个有的就被司法部门扣为指导意见里的挂床行为进行打击。现在因为形势的需要,是只管打击,而没有真的按照指导意见里说的严格区分医保违规和欺诈骗保以及根据案情、涉案金额、主观故意等稳妥认定是否构成医保诈骗
码万祺:是的,挂床住院本身是一个大的情况体系,其中有些性质很恶劣,有些显得情有可原。挂床住院与打击骗保,是两个独立大体系,又有一些客观的重叠。对于客观的重叠这部分,实际是需要打击骗保来做实做细的,以解决各地对此认识口径不一,有人积极有人消极,有人过分积极,有人过分钻空子。我觉得首先是定性,其次是定量。定性准确、务实,通人情,就能保证高质量、严要求。而定量,是要看具体怎么查、查多少,是一个长期过程。根据案情、主观故意,这些都偏定性。而根据案情、涉案金额,这些偏定量
评论员S:是的,但是对于基层办案部门来说,这些太抽象了。八月份的时候,上层可能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最高法三庭的庭长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专门针对挂床住院和轻指征住院进行了规定。住院与否这个因为主要源于医生基于对患者病情的客观判断进行的诊断,主观性很强,不同的医生,诊疗思路甚至风格也不一样,有的激进的认为吃点药就好了,有的觉得很严重要住院。于是理解与适用说这个实务中没有明确的指标,还是依据案情来。关于挂床住院,说不能拘泥于概念本身,实务中一般指的是没有住院或者没有治疗。医保领域专业性又太强,公检法都不懂医保的政策,但是在这个大环境下又不能不打击,有的就把医院的行为往七条上去套。我感觉在这个大环境下,可能会稀里糊涂的办成一些冤假错案
码万祺:您提供的材料背景太好了,对我的启发是:既然最高法都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与专业性,基层就有可能探索“全流程、透明到底”的上报处理机制。基层查实线索,到市县、地市、省级来做合议定性,形成一批会同办案的判例。与成文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形成工作闭环。对于一些冤假错案,理应从江南案的经验有些借鉴,给予被查处对象一些必要的司法援助和追诉时长保证。以倒逼医保部门做事讲社会责任、专业负责
评论员S:你这个思路太正确了,这个有必要三堂会审,而且越往高里审越好
码万祺:同时,对于医保部门没有主观故意地办错了案,也要有一些谅解、备忘机制。同时,要加强医保办案的规范性(用语、行为等)、透明性、公正公开。目前都是事后通报,欠缺一些新闻沟通机制。事后通报,也不见得就是合棺盖定,医保高质量追求,应该有这个底气
感谢评论员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1-21 11:30:2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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