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储值卡,生美用得多,所以本文生美机构也同样需要了解!
话说,医美经营的红线就是合规
何为合规?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以,合规的核心就是依“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下去经营医美机构,然后,在合规的基础上去脑洞大开——这就是医美运营的正确开展路径。
今天,聊一聊关于医美机构的储值卡/疗程卡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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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值卡与疗程卡的概念
首先,储值卡和疗程卡在监管部门眼里都统称为“预付式消费”
何为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就是一种先付费后消费的消费模式。
医美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就是“储值卡”和“疗程卡”,这两种卡都属于预付卡的表现形式。
而预付卡又会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两种类型
单用途预付费卡主要适用各类美容美发、教育机构、健身餐饮等生活消费领域,商家可自行发布;
而多用途预付费卡则对发行主体要求极其严格,需要获得央行发布的相关支付牌照。
所以,我们医美机构向求美者售卖的储值卡和疗程卡就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好了,基本概念我们了解了,下面再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去了解一下关于“储值卡”与“疗程卡”的相关合规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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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储值卡与疗程卡时需注意
首先,在售卖“储值卡”与“疗程卡”时一定要与求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在去年(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载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所以,我们向求美客户售卖储值卡或疗程卡时,一定要与求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在与求美者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
签订的书面合同时要确保与求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全面,其中要明确我们提供医美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格外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 合同中不得含有“霸王条款”
在与求美者签订预付消费书面合同中如含有:“收款不退”“过期作废”“不得转卡” “最终解释权归机构所有”等条款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七条的规定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
2. 关于单张预付卡限额
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另外,我们还有关注自身机构所在地的其他相关法规
例如,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均有资格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不论发卡者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关于退款的相关事项
我们,先看这条法律:
近日,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共 27 条,主要聚焦解决 “卷款跑路”“ 霸王条款 ”、“收款不退”等问题
对于医美机构来讲,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其中: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消费完毕的不给退)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机构已经购买了相同医美项目的,不给退)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这条针对的主要是疗程卡,疗程卡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病历文书上都会有疗程建议或约定,例如水光针前3次按照2~4 周1次的治疗周期,第4次开始治疗周期可延长至3个月1次;如具体的治疗项目也是如此,比如说治疗痤疮要以皮损轻度发红为治疗的终点,4~6次为1个疗程,每次治疗的时间间隔为3~4周。等循证医学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定期操作的疗程项目,因求美客户个人原因没来(来不了),过了期限,机构是不给予退款的。
如果求美者在疗程内,非要退款怎么办?(包括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离开这座城市等原因)
首先机构是必须要给退的,但是怎么退,还得依据本法律的规定!
请看第十九条怎么说?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明白了吧,按照原价扣除,剩余的部分给予返还。
而所谓的原价必须要有过交易记录的原价。
作者:张民 时间:2025-03-31 17:26:26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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