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遇到此类案例:在进行交通强制保险事故理赔时,需要车主(车祸肇事者)向保险公司提供伤者的情况证明,包括相关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等材料。但是车主因故没有及时收集伤者的这些材料,而车主(车祸肇事者)向医院提出复印伤者病历资料的要求时,就遇到了侵犯伤者隐私、违反病历管理规定而不能复印资料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此类事件的办理有三种办法:
一、提前做好交强险理赔的前期工作。由伤者亲自申请复印自己的病历资料;或者在车主复印伤者的病历资料时,提供车主和伤者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伤者授权复印其病历的委托书。
这是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或司法机关出面办理。由交警或法院办案人员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伤者的病历资料。这是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当然,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执法机关,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查阅患者病历,并且都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在该规定的第六条也有强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根据相关法规综合办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结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的实际情况,要求车主申请复印伤者病历时提供材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伤者病历资料的书面申请;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保险合同复印件。
对此,我们要熟悉法律,把握执法的原则,综合利用相应的法规条款,不应局限引用某项法规或某个条款。
此外,有人认为“根据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患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外,其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都需要通过患者本人的同意或授权才行。”--我们认为此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就算是患者直系亲属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时,也要提供患者的授权书;在患者本人未成年、患者直系亲属为其监护人时,才能在提供直系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两者法定证明材料之后,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若患者死亡,患者直系亲属除要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作于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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