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医疗损害由诊所和医院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现将部分体会总结如下:
一、诊所缺少必要的检验检查设备,不具备对属于“危急值”范围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有义务转诊(拒绝提供诊疗服务)。如果病人坚持在诊所治疗,诊所一定要让患者签字,方可证明自己的免责。
二、诊所要保存好相关病历、处方、药物登记薄等,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复印件。(多数诊所会忽略这一点)。
三、如果诊断和用药发生过错,那就真的没有救了。比如止血治疗原则变成了活血化瘀治疗原则,用药反了的过错责任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四、对级别高一些的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如蛛血,一定要执行“危急值”制度,在检验检查出来后第一时间通知到患者本人。否则也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南京某医院曾有一患者被查出高血钾症,相关科室找不到患者,立即通过报纸等进行全城录人,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免责)。
五、医疗机构用人时,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否则也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六、病历书写要规范。不规范的书写也可能导致院方举证责任的加重。
七、律师参加医疗损害鉴定,还是要尽量咨询医学专家,把相关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临床表现、治疗原则要做到心中有数。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9-07 16:05:4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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