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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成因探析(2)
在我经历的案件中,大多数的医疗过错看起来都是清楚和简单的,就像前面讲到的喉返神经损伤的案例一样,有明确的诊疗规范依据,而且都是一些常见病,多发病。
又比如抗生素的并发症引起的腹泻,因延误诊疗致人死亡的案例;肠梗阻的患者,因延误诊疗致人死亡的案例等一些“低级”的失误。之所以称为低级失误,是因为在这些案例中,诊疗规范都是明确的,也不复杂,好像医生并没有出错的理由。但是医生还是犯了错。举两个比较典型的肠梗阻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因为肠扭转造成的梗阻。
患者因肠梗阻住院治疗,先后在县级医院以及省级“大”医院住院治疗。省级医院的诊疗水平不可谓不高,但是在患者存在典型的症状体征持续性疼痛,阵发性加剧,白细胞升高、腹腔积液等情况下,在保守治疗十几天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手术治疗。
虽然后来进行了手术,但是为时已晚,肠道已经坏死,患者去世。最终认定县级医院占主要责任,省级医院占轻度责任。对于肠梗阻的病人,就治疗水平而言,县级医院和省级医院都不应该存在技术水平问题的。
但是从患者入院开始,虽然诊断为肠梗阻,省级医院和县级医院一样,都只是诊断为肠梗阻,都没有明确诊疗规范所要求的需要明确的肠梗阻的原因,部位、性质、高位低位、梗阻原因等六个问题。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医生没有及时发现患者属于绞窄性肠梗阻,没有及时手术,造成延误治疗,而在保守治疗无效之后,也没有进行手术治疗,存在过错。之后虽然是进行了手术,但是肠管已经坏死。最终患者死亡。
肠梗阻的诊疗规范是清楚明确的,如何诊断和治疗也是明确的,但是,为什么县级医院和省级医院,都没有考虑到患者可能是绞窄性肠梗阻,而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呢?在患者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为什么县级医院和省级医院都没有考虑手术治疗呢?
第二个案例是在市级医院,是因为肿瘤引起的肠梗阻。患者入院前7天已经停止排便排气,但是医生对于肠梗阻的患者,没有禁饮食。在入院后的3天,患者出现肠穿孔(破裂),虽然经过手术治疗,但是最终患者因严重的腹腔感染去世。在这个案例当中,医生违反肠梗阻的诊疗原则,没有明确肠梗阻的部位和原因,没有禁饮食,延误了治疗,存在过错,与患者的肠穿孔、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经鉴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同样,在诊疗规范清楚明确的情况下,为什么医生没有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进行诊断,为什么肠梗阻的患者没有禁饮食呢?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在上面两个案例中医生都违反肠梗阻的诊疗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两个案例中认定存医生在过错并无争议。
但是,让人不理解的是,法律规定医生进行诊疗需要遵守诊疗规范,肠梗阻的诊疗规范很明确,而这些诊疗规范都在大学时学过,教科书上都有,为什么医生还是违反肠梗阻的诊疗规范呢?
而且一般来讲,肠梗阻是常见病,医生应该知道如何诊断,如何治疗,为什么还会出错呢?这个时候,好像除了疏忽大意之外,没有更好的原因解释医生出错的原因。而疏忽大意的原因,我一开始认为是医生缺乏责任心造成的。因为在这些简单的病例上出错,很难让人理解。
诊疗规范都是明确的,为什么还是违反?
(节选自《医患关系的密码》第一篇第一章第二节,略有删减。)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02 11:07:3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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