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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今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核心理念--“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

其中第十五条关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定义: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其中第三十四条中提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同时在第三十条提出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甚至在第三十六条关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如果把以上内容连起来看,医院多负责治疗和护理,基层医疗机构多负责前端的预防和保健,后端的康复和安宁疗护等。看似很完美的结合,事实上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或许存在竞争大于合作的状态。
就这些年比较热门的康复医疗来看,其发展背后也有竞争的存在。
2018年有新闻提到武汉的三家医疗机构,一家是当地有名的综合性三甲医院,一家是骨科特色医院,还有一家也是三级综合医院,对于康复也算是大投入了。
第一家医院新增的康复病区按照病人需求建设为无障碍环境,分专业化的康复治疗区域面积扩大了600平方米。
第二家医院2017年投资820万元建设武汉市工伤康复中心,科室团队已达29人。
第三家医院2012年以来陆续投入2000万元打造康复治疗中心,目前拥有500余套先进的康复设备。

简单地说,就是该医院患者能够在本医院实现康复,也未尝不是好事。背后的驱动因素是什么呢?
1、收益好
康复医学科药物和耗材占毛收入比重低,因此,利润率在医院各科室中排名数一数二,经济效益可观。据上市公司澳洋健康介绍,康复医院连锁计划投资总额1.2亿元,共计投资 30家连锁运营中心,每家运营中心平均投资400万元,主要用于康复治疗设备的购置。预计每张床位的年收入在14-15万,预计毛利率和净利率均较高,毛利率最高可达40%左右,净利率最高可达20%左右。
2、有政策
2011年,《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完善的三级康复医疗体系。
2012年当时的卫生部委托中国康复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
2016年,人社部等联合发文《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原已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继续保留。
2017年卫健委颁布《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因此很明显大医院也看中了这块蛋糕,那么是否这样就无法改变了呢?
或许DRG的实施会影响这样的局面。
首先是权重的影响,康复医疗的权重不高,大医院做是否值得?以前按项目收费,康复医疗能够报销,利润率高,肯定要做。现在如果按CMI排名,大医院会先挑权重高的患者,那么康复医疗在大医院就可能成为鸡肋。
其次时间消耗指数的影响,全国平均住院日接近10天,如果分外科和内科,外科会低一点。如果把术后康复挪到基层去,那么外科的平均住院天数还能大幅度降低,会对时间消耗指数产生比较大的正面影响,而且还能提高周转率,大医院何乐不为呢?

最后就是医联体模式,大医院把患者转到基层去,大医生、患者可能都不放心,那么大医院提供指导和技术,甚至资金,那么基层医疗机构的康复水平就能提升,获得患者的信任,同时对基层的盈利模式带来正面影响,更愿意配合大医院进行患者管理。
按照以上的模式,既满足大医院的效率提升,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也能有自己的定位,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所以说DRG做得好,能实现患者合理分流,做得不好,大小医疗机构的竞争会更激烈,最后患者利益或许会受损。
来源:诸任之谈医学人文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2 08:18:4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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