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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疾控机构的内容

20年10月04日 阅读:16058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去年底疫情应对以来,如何重新设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作用机制,成为热门话题。那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疾控机构的内容情况如何?我们就再做一个梳理。


  1.参与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八条)


  2.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二条第四款)


  3.与儿童的监护人、所在托幼机构、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di十七条第二款)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防控技术方案、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情况;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病原学鉴定、诊断和质量控制;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卫生评价以及标准规范制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指导病媒生物控制、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第十八条)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传染病流行强度、疾病危害程度及病原体变异情况,快速发现和甄别不明原因传染病;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国内已消除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


  6.国家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病原检测数据的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7.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分析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相关信息,评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发展态势。经评估可能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研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评估,对于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第二十六条)


  10.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11.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三十二条)


  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第四款)


  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九条)


  15.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第四十二条)


  16.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1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判定密切接触者,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指导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疫情防控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8.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被调查者应提供真实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信息、阻碍调查。(第四十七条)


  19.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第五十七条)


  此外,还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专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全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经费。”


  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国家监测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


  第七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监督执法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国境卫生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当然,职责突出,保障有力,则责任也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风险评估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依法吊销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和销毁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九十二条)


  2020年10月3日 23:50  智通天兴


  来源: 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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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