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须读书,须读经典文字。
法律的法条,是经典之一种。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既然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即,强制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内容,也就是说,“有关传染病的隔离治疗”亦在其中!那么,这时的医患关系,自然,就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显然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国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传染病防治法》,是“老”法,老经典,这不,又读出点新意来。
新意,就会惹争议。在某个群里,就有某医科大学一位老师质疑,医院作为行政主体的依据何在?医院作为行政主体十分牵强。我答:《传染病防治法》;要看有无法律规定啦,无所谓牵强。
再读一篇经典,《人民日报》2015年4月2日的头版头条,《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强调 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关键地位 自觉运用改革精神谋划推动工作》,会议强调,“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在市场机制要起决定性作用的今天,深改组的这个“强调”,在政府办的前提下,破除公立医院的逐利机制,实质上,就是明确了公立医院特殊的主体性质,即,不是自负盈亏,亏了就关门,越盈越英雄的民事服务主体,而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定职责的技术性兑现主体,是国家对国民健康权实现义务的专业载体。
另一篇经典文章,《求是》杂志2015年第7期(半月刊,4月1日出版)的《深化医改正当时——“三明模式”的启示》,说得更具体:利润是否定信任关系的信号。一旦医患之间有了经济关联,医生的收入与患者的费用直接相关,医患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关系被打破,医患关系紧张便成为必然。因为,医药卫生不同于其他领域,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不能简单套用市场经济原则。把公立医院推向市场,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背道而驰的。就是要把政府的责任承担起来,加大投入,做好监管,把好改革的大方向。
看看,有这样的民事主体么?有这样的不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服务么?
经典常读,观念更新。我们还会质疑“公立医院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么?至少,在法定传染病的强制隔离诊治领域,例如本轮对新冠肺炎的临床应对中,医患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么?集中接诊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此时难道不是行政主体?
经典,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长假,不妨,常读经典。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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