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年会文稿读后感之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权功能的完善 》
作者:霍原(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稿概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所确立的公民健康权规范在权利功能上过于强调受益权功能,主要是着重国家在增进公民健康利益所担负的给付义务而对健康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和防御权功能关涉不足。
“客观价值秩序”是指“基本权利作为确立、限制与保障个人地位,并使个人融入共同体的客观秩序的要素,构建出了共同体法秩序的基础。”对应的是国家的“保护义务”,强调国家应当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即国家应当根据该法所规定的健康权法律规范,制定有关健康权的特别法,建构相关的制度、组织和程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执行法律规范,保证法律、制度、组织和程序的运行,使得该法下的公民健康权能够得到国家真正的保障,在卫生健康活动中得以真正的实现。有“制度性保障功能”和“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俩层面。
“防御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抗国家权力对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侵害的功能,所对应的是国家的不干涉义务。公权力机关一方面应当贯彻“有限政府”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即便公权力得到法律的授权,在对个人健康自由的行为是否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亦应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原则行使公权力。另外,对于疫情防控要充分实现公民参与,对疫情信息要切实保证公民的充分知情,对防控措施要鼓励公民的有效监督。
全文约4700字。
读后感言:对于刚刚生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学界主要是奉为圭臬,忙于宣贯。反思其立法之不足,尚不多见。感谢作者独具慧眼,予读者以启迪。
笔者理解本文主旨,在于阐明了“健康权入法”后,真正实现所面临的法制隐患。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不足,针对的是现行法律法规体制内制度供给不足的痼疾。表现在法律法规总数不少,但失之于粗,具化不到位,对于社会关系覆盖不周延,合理性欠缺,则操作性也就差啦。此点强调的是具化地、司法化地、可操作性地依法实现健康权。防御权功能不足,强调的是不干涉,和干涉必须严格依法,尤其是管控措施要遵循科学性、比例原则和有法的依据。
文内有云“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应对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法构建的健康权权利规范体系还无法全面的体现健康权应有的功能。”如果结合疫情防控就此再多进一步解析,充实有关内容,会更有指导意义。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宋红现 时间:2025-04-30 17:10:1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苏芽 时间:2025-04-30 16:58:39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4-30 15:36:5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5-04-30 11:04:3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曾思远 时间:2025-04-30 09:55:47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