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儿童就医后死亡:3家医疗机构被告,涉禁用药。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两年前的6月14日下午3点半,父母带着发烧的鑫鑫前往昆明市嵩明县某村卫生所测体温,简单问诊后,医生开了小柴胡颗粒口服。
当晚,鑫鑫的病情加重,发热呕吐,根据村卫生所的复诊病历,诊断为肠炎,体温38.6℃。随后,医生开出了安痛定、柴胡注射液各1ml肌肉注射,以及口服药吗丁啉、胃复安片各1/2片每次,同时给予小儿硫酸铵庆大霉素颗粒抗感染治疗。
国家药监局在2018年发布的《柴胡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中明确列出--“儿童禁用”,并增加警示语“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等。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文章提示,氨基比林可能会引起粒细胞减少等严重副作用,目前有些复方感冒药中有这个成分,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在卫生所治疗后次日(6月15日),因“发热、腹泻2天,嗜睡1天,抽搐1次,昏迷3小时余”,父母又将鑫鑫送至上级乙医院,乙医院以“昏迷原因待查?”为指标收住院。
此时,鑫鑫体温为40.5℃,心率200次/分,指脉氧70%,呈昏迷状,疼痛刺激无反应,压眶无反应……重度脱水貌,缺氧征+++,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幼儿腹泻、重度脱水,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待排?”“脓毒性休克?”等。
当天下午4点22分,通过乙医院医护人员的吸痰、给予多巴胺改善微循环,保护重要脏器,补液、维持血容量等抢救措施,鑫鑫的精神状态有所好转,但检查提示有显著的心肌损伤。
6月15日晚上7点左右,鑫鑫被送至上级甲医院的抢救室,医生立刻下达病危通知书。
此时,鑫鑫已经意识丧失,下肢花斑,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循环衰竭。晚上8点转入PICU时,拟诊讨论又明确了其存在脑功能衰竭、肝损伤、胰腺损伤,但发热原因仍处于“待查状态”。
此后一周内,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但鑫鑫依旧出现了多脏器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酸中毒.......医护人员告诉家属,可以继续监护,但患儿病情极其危重,原发病不可逆转,存在住院时间久、费用高、人财两空、预后极差等情况。
再三考虑后,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并签署自动出院。6月21日,刚办理完出院手续后不久,孩子在医院里宣告死亡。
笔者感触:
卫健委推分级诊疗,以及县域医共体,以及三医联动经验。透过这一次严重的医疗差错,暴露了工作上一盘散沙。
几个启示:
第一,分级诊疗是要看合适人群的,进一步要看病例情况。不是把患者分到基层机构里,然后就僵持在那里等死。对于一些慢病人群且患者病情稳定,就可以。对于一些急症、并发症、医源性伤害引起的重症,不仅是医疗需求方要着急,医疗供给侧的责任心与素质,在哪里?所以一盘散沙。
第二,基药目录运行以及基药周边的一些药品在基层使用,可以用乱七八糟来形容。请注意,笔者并不是说这里就有什么带金销售、临床大处方、过度医疗,那个话题暂时可以翻篇了。笔者是关注这个案子从案情不涉及限抗令执行,但涉及合理用药、药源性伤害、医源性伤害,这伤了信任。
第三,强烈建议涉及本案的卫生所及医生受到及时的处罚。甚至是暂停执业三年的处罚。分级诊疗都差到这样了,还推么?不能先暂停全国分级诊疗,那就先暂停这一家、这一位。要死人的!患者无辜死掉了,服务供给侧有什么资格四平八稳?哪里出事了,哪里掉落人头,这才叫做有职守。
第四,强烈呼吁当地患者儿童及家长短期内不要分级诊疗。现实是不可过度地相信。任何负面,一定会带来影响。媒体也不要捂着盖住涉事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名称,就是它!对于服务供给侧各种僵化、低能力,家长们必须长一个心眼。去大医院或者大医院附带责任的外联基层。
第五,医疗救助待遇享受者,非必需时严格遵守基层首诊。类似深圳医保搞得分档参保,对于医疗救助待遇享受者、受资助参保者,要用好基层服务。这没什么伦理问题,就是经济问题;合理服务问题;避免叠床架屋、欺诈骗保的问题。同时,当这些人群有急症、重症时,则不尊重此原则。
感谢医学界平台对本文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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