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二、服务内容
1.发现、登记。
填写门诊日志及入、出院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2.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使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未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视疫情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和补报工作。
3.处理。
(1)病例转诊。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例随访。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做好重点管理传染病居家病例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4.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2.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执行。
3.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三年。
五、考核指标及解释
1.传染病疫情报告率=网络直报系统中的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性=网络直报及时的传染病病例数/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本主题由 菜小米 于 2012-9-13 17:02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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