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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严格遵守法律,还是为我们的冲动寻找法律支撑? -------由法院对医院的罚款的臆断联想

16年09月02日 阅读:11788 来源: 杨全玉原创

    这一段时间因为法院调取一份病历给医院实施罚款的事情,在网上的评论比较多,意见不尽相同,但是基本上支持法院的观点较多。我想主要是因为在复印病历这个环节,可能很多人都感同身受。


    前一段时间,我去一家医院复印病历的时候,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也是感到很无奈。当时拿着社保卡不让复印,不得已又回去拿户口本。虽然医院核对身份证件是必须的,也能理解,但是来回往复,而复印的地方离交款的地方又很远,跑上跑下,感到很烦。虽然理解,但是我觉得医院可以做的更好,完全可以在离复印病历近的地方设一个收费的窗口。当然我不是从这个角度去讲医院存在的问题。


    我想说的是,这件事应该是怎样的,是否必须能成为现在这样的状况?由一个纠纷,衍生出一个10万元的罚款决定,而又会出现一个复议程序,而这个矛盾甚至远远超过了原先那个纠纷所带来的破坏力,因为不论是对医院,还是对法院,都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以下推理的基础是基于网上来源的材料,未必和事实相符,所以题目为《臆断与联想》)


    据新闻报道:某法院前往某医院复印病历,是因该法院所受理的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梁某某却向该法院提供一份病历,以“自己正在X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由,要求延期开庭。由于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由此该法院两名干警才于8月19日前往某医院病案室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


    这段新闻内容的主要事实有三个:一是,被告提交病历,证明自己正在医院住院,以此申请延期。二是,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病历核实被告提供病历的真实性。三是,法院前往医院调取名字为梁某,病案号为xxx的住院病历,前往的部门是医院的病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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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上面的事实:


    1、我们暂且不管法院是否准予延期,我们先分析一下被告提交的病历是否能够证实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


    新闻中没有交待被告提供病历的具体情况,我们通过法院前往病案室调取证据,暂且把新闻中提到的病历认为是住院病历。但是如果是已经出院的住院病历,在病历首页应当明确载明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这种情况似乎无需调取病历。


    还有一种情况是,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在患者住院期间,也可以就已经完成的病历进行复印。但是,这时候复印的病历会和已经出院的住院病历有所区别,首页只有入院时间,没有出院时间,或者是没有病历首页,只是将病历里的医嘱和客观检查复印,这种情况下,病历资料是有可能证实实患者正在住院,但是也有可能体现不出来。所以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不管是否真实,都不必然证实其在住院治疗。法院调取病历也未必能够证实患者是否正在住院。比较常见的是,被告可以让医院出具一个正在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很少用病历证实正在住院的情况。


    而要证实被告是否住院,最直接的就是到住院的病区(科室)了解情况,或者让医院出具一个相关的证明。甚至法院完全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医院出具的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


    2、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病历应该在病区保管,而不是在病案室,如果病历到了病案室,说明患者已经出院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如果患者提供的病历从形式上可以证实患者正在住院期间,而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是到被告住院的病区去调取病历,而不是到病案室。


    因为病历到了病案室,就说明这个患者已经出院了,而在住院期间,住院病历是由病区统一保管的,不可能到病案室。


    3、被告提供的病案号的病历是第三人的名字不是被告梁某的名字,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调取病历?


    调取病历应当是与案件有关联性。我个人认为如果病历是第三人的名字,法院是不应该调取的,因为这涉及到第三人权利的问题。如果不是被告的病历,就与原告与被告的案件没有关联性,法院是不应该调取的。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医院出具一个XXX病案号的病历不是被告梁某,而经医院查询,医院并未查到“梁某”的住院病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完全可以证实被告梁某提供的病历是虚假的。


    虽然法院第二次的调取函件上只有病案号,我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法院明知这个病历是一个孩子的病历,不是被告的病历,与案件无关,是不应该调取的,法院实际上是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就像前面所说,证明被告的病历虚假,是可以通过让医院出具一个证明来实现的,而不是一定要以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作为代价。


    而要证明被告在住院期间,让被告住院的科室(病区)出具一个诊断证明是最直接的。而法院是完全可以让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这个事实,被告也是在客观上具备这一举证能力的。


    所以,我不太理解法院到病案室而不是去患者住院的科室去调取一个正在住院患者的病历。我也不太理解法院在知道XXX病案号的病历不是被告梁某,而是一个两岁患儿的病历的时候,还要求调取案外人的病历。那么,患儿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回到事实,回到真实的事实,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梁某要求延期,他主张自己正在住院治疗,需要提供证据,最直接的证据是住院的科室出具的诊断证明,法院即使需要核实,最直接的莫过于到患者主张的住院科室(病区)去落实一下,不论有还是没有,都可以让医院出具一个证明。这个罚款的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


    当医院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说明xxx病案号的病历不是被告梁某而是一个两岁的患儿的时候。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考虑是否会侵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仅仅把被告的名字去掉,重新出具一份调查函。虽然第三人未必知道法院调取自己的病历,但是法院应当考虑自己行为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可能。而这个时候,完全可以通过让医院出具一个证明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话,既达到了证实被告提供的病历是假的,也能够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所以,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法律,是应该严格去遵守的,还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


    而法院的罚款,我无法评价对与错。医院的做派,确实让人感到恼火。调取一个病历,竟然这么难,又是到医务处,又是从上午等到下午三点,让谁赶上谁也有火。就像开头我自己经历的一样,很多人都感同身受。


    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医院工作人员的这种态度是主观的推诿还是存在客观的原因。在这个案子当中,确实是存在客观的原因,XXX病案号是案外人的病历,而不是被告梁某的病历。虽然最后医院同意复印,但是,我们还是需要考虑,如何保护案外人的权利的问题。


    所以,当我们因为医院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心生愤怒,罚款决定是严格依照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利用法律的一种情绪的宣泄?除了罚款这种方式,能不能有一个更好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


    3


    当被告梁某的案子还在处理的时候,因为调取证据又衍生了一个罚款10万元的案子,而又会引起一个复议的案子,涉及两级法院,一个医院,而在网上又牵动了多少人的神经?


    我们是否应当考虑,法律规定我们做什么,如何做,我们真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还是我们只是把法律当成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法律的尊严在于法律被不折不扣的执行,而法律的执行需要公平、公正,而不是为我所用。


    当然,仅就复印病历的主观感受来讲,我们理解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无奈甚至是愤怒。医院的工作态度让人担忧。不错,未必就是对,医院可以做的更好,当然不只是在这一个案子。仅就复印病历而言,医院应当考虑到患者的便利和患者的感受,而不是自己怎样舒服怎样做。


    法院的处罚,医院并不认同,而医院也在网上发布了声明。当然理越说越透,事越辩越明。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医院并不买法院的帐。而在这其中,无论如何发展,对医院和法院都不会有太大的触动。


    而我们普通人需要看到的是,当医院的强势遇到法院的权力,两者互不想让,所以会出现这个事件。而无论普通人遇到哪一个,都处于劣势,而让我们能和强势的医院和有权力的法院平等的,只有法律。


    而法律是被严格遵守,还是为我所用,我们是用法律限制自己的行为,还是为我们的冲动去寻找法律的支撑,这将关系到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权利能否得充分的保障。依法治国,把权力放到法律的笼子里,首先得把人的思想放到法律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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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