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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求进!进修医师执业范围的适用法规应该如此

16年09月02日 阅读:20972 来源: 蒋辉原创

  案例:某医生在某县级医院工作,注册为内科。欲安排在儿科工作,转注册为儿科。


  被告知,需到上级医院进修。但上级医院认为,内科的不能进修儿科。说跨执业范围的进修不了。这事怎么办?


  ——如果这样子,是不是非得再读儿科研究生才能转注册到儿科?


  我的分析:


  这个依据来自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还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内科的医生做儿科,就是违法执业了!——但是,他们忘记了,对照上面的一条规定: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进修,列在里面。也就是说,内科可以申请儿科进修,进修结业了,可以转注册到儿科。申请时被卫生局批了,就不是超范围执业了。】


  【再要注意的是,内科医师想要在“专业进修”时,注册的还是内科,还没有变更。因此,算执业的话,只能在内科合法执业。在儿科的进修,只能算培训、学习。类似于实习。有的人认为法规自相矛盾,实际上这两个法规的要求很清楚:内科要改儿科,可以申请进修,进修时还是内科合法执业、儿科算培训和实习,进修期间不能有处方权。进修结业之后,可以申请转注册到儿科,再儿科合法执业。程序、界定,都是明确的。】


  【涉及到第三个问题:进修管理。】后续的,还有几个问题:


  1、所进修的医院,应具备资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


  有的省没有明确指定这类机构,有的省在其他文件中表述要在“三甲综合医院”之类的……不表。也可能会有一些漏洞或交叉问题的。常规理解,如未明确指定的,去“三甲”医院,够了。不然还怎样?


  2、所在执业机构同意你从内科转到儿科执业。


  3、还有一点值得探讨:所进修的医院,是否有权力拒绝接收此类进修?——本人认为,既然上面指定了,具有资质了,就具备这个培训和进修的义务了。不能拒绝。同时,其医院内部的管理规定,也不能出现“拒绝”的条款。


  ——而如果没有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为“培训或考核机构”,医院是否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呢?


  希望各省各地在理解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不教条、不局限,有担当,务实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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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蒋辉,《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青年编委会委员兼副秘书长;福建省医学伦理分会委员;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临床研究委员、中国伦理学健康专委会理事、中国自然辩证法生命伦理专委会理事,丁香园卫生事业和医院管理版荣誉版主;先后轮岗于院办、科教、教学、质控、医务、人事等部门,目前专注于医学伦理和医院管理。承担临床本科《医患沟通》授课,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为《伦理委员会制度与操作规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