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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全局观和整体观,一起重复起诉案件的思考

17年01月03日 阅读:13093 来源: 杨全玉原创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争议,有时是因为没有看到整体和全局。


  一、基本案情:


  A将位于农村的房屋出卖给B(城镇居民),后房屋拆迁,B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安置房屋两套,费用若干元。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拆迁协议的全部内容,包括两套房屋,和拆迁奖金等费用。


  一审判决(以下称“前判决”)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涉案房屋已经经拆迁拆除,安置的两套房屋因尚未实际分配到B,告知待房屋实际回迁之后另行主张权利。并确认拆迁奖金等费用归B所有。


  一审判决生效之后,A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将拆迁协议约定的两套房屋判归B所有。


  该次判决(以下称“后判决”)确认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理由为,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确认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A,由A与村委会协商安置补偿事宜。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侵犯A的权利,合同无效。


  二、实际上这个案件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但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后诉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两套房屋归A所有,实际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因为前诉裁判结果对于两套房屋是告知回迁之后另行主张权利,目前两套房屋尚未回迁,不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对于后诉诉讼请求中的确认B与村委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请求,也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为前诉裁判结果将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全部进行了处理:房屋待实际回迁之后另行主张权利,拆迁奖金归B所有,实际上是确认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是有效的。后诉认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际上是否定了前诉裁判基础,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釜底抽薪,前诉裁判成了无源之水,自然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


  但是在一审中,当事人和法院都未意识到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所以做出了后诉裁判,让A和村委会协商拆迁事宜。


  这就导致对于同一标的,对于A与B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结果,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前诉是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就拆迁后的利益进行处理。后诉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B和村委会另行协商补偿事宜。后诉裁判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


  即使前诉确实存在错误,也应当通过再审的途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三、为什么后诉在一审忽视了重复起诉的问题?


  原因可能是因为,前诉诉讼请求和后诉诉讼请求从表面上看是不同的,所以,忽视了。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是属于重复起诉。


  可能是法院和当事人将问题都局限在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上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没有看到整个案件的本质问题。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到:


  后诉中,A的诉讼请求要求的房屋是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两套房屋归其所有,这个请求的前提是以B与村委与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为前提。并且前诉的裁判结果已经告知两套房子等实际回迁之后另行主张权利,现在尚未回迁,不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


  仅就合同效力来讲,前诉虽然未明确写明,但是实际上已经确认,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有效的。


  B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被法院确认为无效。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因原来的房屋已经被拆迁拆除,A与B应当就拆迁补偿后的利益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前判决也是按照上述的原则进行判决。前判决将拆迁协议的内容全部进行了处理:房屋待实际回迁之后另行主张权利,拆迁奖金归B所有,实际上是确认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是有效的。所以后诉要求确认B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出场协议无效,显然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显然属于重复起诉。


  四、总结:


  这个案子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案件要有一个整体观,不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事物的本质是它是什么,它应该是什么?如果把全部的重点关注在某一个局部的问题,可能就看不清整体是什么?而只关注于局部,可能因为站位的不同,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


  面对一个案件,实际上也是需要统筹规划,要有全局观和整体观。我们不能忽视细节,但是我们得知道我们的每一个细节构筑起来的这个整体是什么?


  这个案件中,后诉的法官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然是成了无源之水,所以是无效的。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涉及到财产返还的问题,因为原先的房屋已经拆除,不具备返还的基础,只能是将拆迁后的拆迁利益作为返还的基础。这个基础的前提是认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将拆迁后的利益作为返还和如何返还的基础。虽然法官的观点是片面的,但是只是在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这个问题上纠缠,有时会存在不同的意见。而我们要看到,前诉已经在拆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处理,两套房屋等回迁之后另行处理,其他的拆迁奖金等金钱利益,确认归买房人所有。法院已经对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利益进行了处理。在房屋尚未实际回迁的情况下,是不具备起诉条件的。


  所以,从重复起诉的角度,直接否定后诉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可能更为直接,而这也是案件的本质所在,这才是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果仅仅限于局部的时候,可能很难看清它的本质。就如瞎子摸象。当你摸到整体的时候,你会知道是大象,但是当你割裂开,只摸到一个局部的时候,你可能就不知道是一头象。


  我大学时学的医学影像。有一次一个老教授讲课的时候,讲到普通X线平片的作用时,X线照的是全景,CT是切片,当你看到一根黄瓜的时候,你很明确地知道它是黄瓜,但是当把黄瓜切成薄片的时候,你不一定就认得出它是黄瓜。虽然不一定确切,但是他讲的就是一个整体和局部的关系。


  所以,如果我们只是关注于局部,忽略整体,就可能只是沿着原告的思路,只是且战且退,很难动摇原告的根本论点。而只有看到问题的整体和本质,知道它应该是什么,才能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才能做到釜底抽薪,而不是扬汤止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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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