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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律师微博话医系列之一(1-20)

17年10月04日 阅读:15116 来源: 刘晔原创

  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部分内容后面用红字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作者注于2017年


  1、2011--5-10  接到一电话,当事人在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医生称还没写好,叫一周后再来复印,当事人准备回家。我立即制止了。病人都住院一个多月了,哪有病历还没写好的道理?至少已经写好的部分可以复印,不能复印部分也要封存。当事人说医院不同意怎么办?我叫他立即致电卫生局投诉。刚又接他电话,同意复印了。


  2、2011-5-16  正在飞驰的高铁上,有个医疗纠纷在南京开庭。患者因肾结石开刀,结果输尿管被弄断,目前小便只能从腹部造瘘口出来,十分痛苦。但医院在第一时间即伪造了手术记录,称术中发现输尿管周围存在脓肿,输尿管断裂系原有疾病导致。整体伪造病历是医院惯用的方法,对于整体伪造,患方难以通过笔迹鉴定来推翻,但总是有办法的。(注:本案后经南京医学会鉴定,认为根据现有临床证据诊断输尿管周围脓肿依据不足,不能排除手术记录系事后伪造,输尿管断裂系医方操作不当所致,构成医疗事故。)


  3、2011-5-22  [医生成被告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打医疗官司多了,总有医生对成为被告(其实是医院被告)耿耿于怀,对我这样从医疗系统出来的律师更少不了成见。其实医生本来就是与生命健康直接打交道的职业,成为被告的概率应当最高才对。据称,美国医生一生中平均两次成被告。


  4、2011-5-25  [人权首先体现于对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就我代理的医疗诉讼,最多的赔到200多万人民币,然而几乎没有一个当事人满意法院的判决金额。是啊,医疗诉讼当事人遭受的是身体、精神、经济的三重损失,我们国家的赔偿标准真的太少了。据称美国医疗诉讼平均赔偿额达200万美元。何谓人权,人身赔偿公正是最大人权。


  5、2011-5-28  子宫原位癌手术切除了全部子宫,后出现右肾萎缩。基本上可以肯定子宫全切时误扎了输尿管。然当事医院极牛,全国妇产科教材就是他们编的。医学会鉴定时,专家问,子宫原位癌的手术方案是什么?该院来参加鉴定的主任强硬地说,我可以不回答么?专家说不行。另一专家圆场还是坚持不回答。学阀可见一斑。


  6、2011--5-29  医疗案件中,司法鉴定对案件走向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代理律师专业不专业,主要就体现在能否通过鉴定听证影响医学专家对医疗过错的看法。决定医疗案件命运的人最终还是医生,即发生医疗案件之外的其他医生,由他们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法官只是适用法律。律师要说服鉴定医生帮患者既需专业也需技巧。


  7、2011-5-29  台湾医疗法第83条规定:法院得设立专业医事法庭,并由具有医事专业知识或审判经验的法官,充任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官。O网页链接 在我国大陆,只有少数地方的少数法院能做到,尤其是具有医事专业知识的法官绝无仅有。曾见过南京鼓楼法院有一军医出身的医事法官,水平很高,可惜去年跳槽作律师了。


  8、2011-06-03  回复@魚大嬸:尸检分临床病理尸检和法医尸检。前者查疾病导致死亡,后者多查疾病外原因导致死亡。临床病理尸检,我还未听说有多少作假者,因为死者器官、病理切片均需保留,作假几乎不能逃过再次检验。但法医尸检,则不可控因素太多,公众存疑多 //@魚大嬸:屍檢不可怕,可怕的是屍檢後報告可信性有多高。


  9、2011-06-03  为了查实一个户口到底是农业还是非农业家庭,因与损害赔偿标准有关,今天下午去了趟马桥派出所。结果发现,同一个村子,有的因征地而成非农,有的仍是农业户口。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同样的人身赔偿案件,同一个村子的人可能赔偿相差几十万。国家赔偿法都不区分户口,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解释为何还坚持区分?


  10、2011-06-04  重要手术前不应激怒医生。医生虽应以最善义务提供服务,但医生也是肉体有情感之人,一旦心情不善,后果可想而知。 相关教训:某患者预约门诊手术,费用已交,但因预约时间过久而与医生争吵,结果手术失败成终生残疾。患者虽能胜诉,但残疾一生无可更改。


  11、2011-06-04  在第一次对医疗行为提出质疑前,应复印并封存住院病历,否则医院修改或重写病历只是分秒之事。重写并完善之病历,几乎无法推翻。教训:某农妇因腰扭急诊,医院以腰椎骨折行脊柱手术,术后农妇截瘫。诉前未复印封存病历。两次鉴定根据病历均认为截瘫系并发症。四年后调出原始X片,申诉中委托重新鉴定:腰椎外伤并无骨折,无手术指征,截瘫与脊柱手术操作不当有关。


  12、2011-06-04  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多会设置各种障碍,如医生不在,今天来不及,病历未写好等等。此时不应理会,既然提出复印,务必当场取得病历。相关手段包括打110、投诉卫生局,不复印不走等等。 相关经验:复印封存病历乃医院法定义务。每每当事人在复印现场致电于我,以上面三条应之,无一失手。


  13、2011-06-04  对于在用药过程中(多为输液)或之后发生的可能与药物有关的不良后果,应当与医院一起对剩余药物进行封存,在封条上双方签字。对于医院不配合的,可拨打当地卫生监督所电话报案。 相关经验:某患者在输注林可霉素过程中突然呼吸停止,家属立即封存剩余药物。后凭剩余药量鉴定滴数过快致死。


  14、2011-06-04   许多家属对尸检心存畏惧,认为人死不宜再动。此等看法不可取。无论哪种宗教都认为,人死则心神俱灭。对于肉体疾病引起的死亡,唯有尸(肉)体检验是最好办法,既是对存疑死者的交待,亦是查明死因的最好办法,更是对医学科学的贡献。经验:对拖延尸检者,患方应留下申请尸检的文字证据。


  15、2011-06-04   按医疗条例规定,无冷冻者,尸检期限48小时,有冷冻者一周。此处冷冻应指零下18度以下。侵权责任法未对尸检期限规定,但从尸体检验之科学性而言,前述期限应继续适用。因为过久则细胞自溶影响病理结果。 相关教训:某患者因肋骨外伤住院,医院以肺癌治之花费数十万仍死。患方拒尸检败诉。


  16、2011-06-04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起诉前可复印的病历为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记录、病理资料等等。但患者不懂什么叫客观病历,应要求全部复印,未复印部分封存。 相关教训:某医院在复印时仅封存了部分原件,结果医学会以原件未同时封存终止鉴定,法院判医院负全部责任。


  17、2011-06-04   尸检可以查明许多在患者生前未能明确的死因。本律师以前也曾从事尸体病理解剖工作。深知尸检在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经验:某家属咨询,孩子因发热、呕吐至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感冒,一天后死亡。我疑是脑膜炎,建议尸检。结果证实为化脓性脑膜炎,鉴定以医方未考虑中枢感染而有过错。


  18、2011-06-04   鉴定专家在没有尸检报告时,对于存疑的医疗过失,天然地会倾向于医方。这是任何人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面对客观尸检报告,专家不会视而不见。 教训:某患者因食道癌行近端胃大部切除,一周后突然大出血死亡。尸检提示胃肠吻合口破裂出血。鉴定认为医方错误结扎胃右动脉与吻合口破裂有关。


  19、2011-06-05   尸体解剖者对尸体都是非常尊重的。记得当年在同济医科大学上解剖课前,教师会要求对尸体默哀,以示对尸体捐献者的尊重。后来在上海医科大学读研做尸体解剖时,工作人员也会在解剖结束后对尸体精心化妆。经过精心化妆的尸体完全看不出做过解剖,不影响遗体告别、火化或土葬等丧事活动。


  20、2011-06-05  导致医疗纠纷最终未进行尸检的原因包括患方原因、医方原因或医患双方共同原因。专家在进行鉴定时一般不会考虑谁的原因导致没有尸检,他们会直接根据资料作不利于患方的评判或不做评判。比如我在广州一案子,鉴定确认医院有过失,但对于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以未尸检而无法评判。

 

  来源:刘晔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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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