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其他

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

18年01月23日 阅读:33538 来源: 杨全玉原创

  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


  目录:


  1、解释的溯及力


  2、适用范围和除外情形


  3、原告主体


  4、被告主体


  5、责任承担形式和方式


  6、赔偿标准及惩罚性赔偿


  7、医疗过错认定的标准


  8、举证责任


  9、鉴定有关问题


  10、专家辅助人


  一、《解释》的溯及力


  溯及力:


  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解释》适用范围、除外情形


  适用范围:


  即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同时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案件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产品受到损害,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3、【明确的问题】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案件。


  除外情形: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三、原告主体


  原告主体(一般情况):


  1、患者---患者伤害


  2、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


  3、【新增加的主体】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解释》第二十五条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四、被告主体


  被告主体:


  1、1个医疗机构(包括美容)


  2、多个医疗机构(包括美容)


  3、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


  4、医疗机构(包括美容)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


  5、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


  法院可以以职权追加被告、第三人


  《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五、责任承担形式和方式


  责任承担形式和方式:


  1、两个、多个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间接结合,造成同一后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两个、多个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可以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可以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赔偿标准及惩罚性赔偿


  赔偿标准:【新规定】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只有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


  惩罚性赔偿:【新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二十三条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七、医疗过错认定的标准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


  2、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注意的问题:


  1、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可能医疗机构抗辩用的多一些。


  2、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之前不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现在是可以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素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作为患者的代理人,要想到资质的问题,不要遗漏。


  作为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可以告知医疗机构,梳理诊疗技术的合法性,是否依法进行审批。不具备资质也有可能成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执业护士法》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八、举证责任


  《解释》中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形式:


  1、依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2、依据侵权责任法五十五条,认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3、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认为医疗产品损害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八、举证责任和举证的形式(1)


  n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举证:


  1、提供就诊,受到损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2、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医疗机构举证: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八、举证责任和举证的形式(2-1)


  患者依据第五十五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侵犯知情同意权,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患者举证:


  1、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2、不需要提交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医疗机构举证:


  1、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没有上述证据,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属于紧急救治权情形。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未完待续)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464阅读

侃2024年度沪惠保:“八王议政”“野村水母”、各显灵通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7:51:20 文章来源:原创

1216阅读

《“120”搬运病人是情分还是本分》读后感

作者:胡晓翔 时间:2024-04-26 17:32:28 文章来源:原创

835阅读

医保行政处罚全解析:5大时限、3大流程与3大最易争议环节,医院需关注!

作者:陈昕禹 时间:2024-04-26 11:31:12 文章来源:转载

1265阅读

心脑血管病诊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家医疗集团做到了全国前列

作者:李钊 时间:2024-04-26 11:10:59 文章来源:首发

613阅读

慢病管理的挑战:并不在支付,而在可经营运营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0:38:13 文章来源:原创

893阅读

除了六大部门,这个神秘“第七部门”也在监管医保基金!医院务必警惕!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25 17:20:22 文章来源:转载

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