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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

18年02月13日 阅读:13702 来源: 杨全玉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患方举证:


  (1)、提供就诊,受到损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2)、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医疗机构举证: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患方依据第五十五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侵犯知情同意权,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1、患方举证:


  (1)、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2)、不需要提交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2、医疗机构举证:


  (1)、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没有上述证据,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属于紧急救治权情形。


  (3)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患方起诉知情同意权注意的事项:


  (1)、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只是未经患者同意,这种情况下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外有一个案例,为了抢救患者生命,给患者输血,当时患者昏迷,但是其信仰某种宗教,随身携带的卡片上写着拒绝输血,但是医生为了挽救她的生命,还是给她输血了。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支付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种是,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未经患者同意。虽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这种情况下侵犯了更高一级的权利,患者的身体权或者是生命健康权,我认为不属于纯正的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不单单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2)、《解释》第十七条实际上排除了第一种情形患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注意侵权责任法这规定的“损害”和《解释》中“人身损害”的不同。只是未经患者同意,未造成实质的人身损害,按照《解释》的规定,一般你认为是不承担责任的。患者在此种情形下起诉,客观上存在风险。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三、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认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主张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向医疗机构赔偿:


  1、患者举证:


  (1)、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2)、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医疗机构举证:


  (1)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解释》第七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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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