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医疗纠纷中的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对伤残等级,现在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采取司法鉴定,不具有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的基础。
一、2017年1月1日之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统一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中涉及伤残的鉴定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鉴定。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这说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应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中涉及伤残的鉴定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鉴定。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对伤残等级,现在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采取司法鉴定,不具有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的基础。
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明确指出:“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对伤残等级,在进行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具有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的基础。
2、2018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公告公布了现行有效部门规章91项目录,将继续执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6项,其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六项。
这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经废止,也不能再作为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7:51:2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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