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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处理医疗纠纷吗,为什么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18年03月31日 阅读:25441 来源: 杨全玉原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医疗纠纷中的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对伤残等级,现在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采取司法鉴定,不具有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的基础。


  一、2017年1月1日之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统一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中涉及伤残的鉴定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鉴定。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这说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应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中涉及伤残的鉴定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鉴定。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对伤残等级,现在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采取司法鉴定,不具有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的基础。


  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明确指出:“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对伤残等级,在进行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具有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的基础。


  2、2018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公告公布了现行有效部门规章91项目录,将继续执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6项,其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六项。


  这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经废止,也不能再作为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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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