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其他

涉及不动产纠纷的继承案件是否适应“诉讼时效”?

18年05月02日 阅读:22873 来源: 杨全玉原创

  观点一:不适用诉讼时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物权确权纠纷,即原、被告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进行确权、析产的纠纷,理由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与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此刻,被继承人的遗产已转变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观点二: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失效最长期间为20年,超出20年的,原告丧失胜诉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观点三:适用《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继承法》第八条却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此时,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是对权利人的起诉资格和起诉条件的否定了,是从程序上对权利人起诉权的否定和剥夺。因为此时不再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是否还受法院保护的问题,而是权利人还是否适格、能否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了。对于超过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这类“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则应适用裁定文书,从程序上权利人“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从诉讼失效的角度来讲,涉及不动产继承,确实存在争议,从不动产分割的角度来讲,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认为是对继承诉讼失效的规定,可能在法律适用上就会存在争议。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但是如果《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以认为是一种除斥期间。就不会存在法律上冲突,因为继承开始后20年,继承权利丧失,原告丧失了原告的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依据:


  一、观点一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以上意见供你院批复时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3、《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但该条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相冲突,[3]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第24条所废止。


  6、《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二、观点二认为适用诉讼失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观点三认为涉及不动产继承适用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限的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1307阅读

2023年医疗服务市场规模近9万亿!消费医疗市场发生巨大变化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5-08 17:35:39 文章来源:转载

452阅读

药监、医保、药监、医保、卫健“换帅”完毕,为什么是“两老一新”?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8 17:23:02 文章来源:原创

745阅读

大数据+医疗:五大应用、五个痛点、四大发展趋势

作者:秦王 时间:2024-05-08 15:18:14 文章来源:转载

768阅读

重磅:国家八部门发文“重症医学”发展利好“闪亮”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5-08 11:10:07 文章来源:原创

817阅读

刍议:卫健委为什么不称为“部”“局”,称作委员会?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8 10:56:20 文章来源:原创

813阅读

商保朝门诊使劲,门诊对商保来说是有神力的好药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8 10:52:54 文章来源:原创

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