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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施伤人 四种情形医院担责

13年07月04日 阅读:18135 来源: 马恩祥首发

如何防范患者及家属在医疗机构内受到意外伤害?管理者应当具备哪些相关法律常识?本组案例提示,医疗机构对公共设施可能伤害他人的“概不负责”类事前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物权人和管理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上就难辞其咎。

 

 设施不安全  管理人要承担安保责任

 

  [案例一] 5岁儿童小强从幼儿园放学回来,独自跑到附近卫生院内玩耍,不幸跌入水塘内溺水死亡。该水塘深约1米,有一无门的进出口,其他几面有栏杆围着,无警示标志。小强父母认为,卫生院未安装大门,也没有门卫。水塘未设警示标志,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卫生院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塘安装护栏,小强进入卫生院并非治病,是玩耍;小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项)规定: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卫生院在安保义务方面存在两个过错:一是未在水塘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未进一步采取(如在水塘进出口安装禁止随意进出的安全门等)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仅有“警示”

 

  不能免除安全瑕疵责任

 

  [案例二] 张老伯因糖尿病复发住进某中心医院内科病房治疗。第4日晚7时许,张老伯饭后走到一楼门厅时正赶上服务人员擦洗地面,并设有“地面湿滑,小心通过”的提示牌。尽管张老伯小心行走,可还是因身体稳定性差而摔伤。事后,张老伯要求医院承担治疗摔伤全部费用。医院认为,擦洗地面时已经设立了警示牌,没有过错,更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设警示牌可否免责?

 

  [法理分析] 警示牌毕竟只是一种提示,并不具有防滑功能,其地面湿滑危险程度并未因设有警示牌而降低。医院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防范措施,如铺上纸板、胶垫、地毯防滑物等,其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过错责任通常约为10%~30%。  虽无过错  但要分担公平责任  [案例三]患者刘阿姨穿拖鞋前往2楼集中供应开水房内打水时,尽管开水房附近地面铺设了几块防滑胶垫(门上设有“水热、路滑,小心使用”的提示板),但刘阿姨因拖鞋不跟脚,一不小心摔倒至左脚骨折。刘阿向医院提出,自己家里困难,因治病已欠下近2万元外债,请求医院适当减免治骨折医疗费,医院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理分析]该医院已经尽到管理人之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即使如此,医院也应适当承担一些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刘阿姨家庭生活困难,且治病花费较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医院适当分担一定的治病医疗费用。公平责任不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是根据损害后果加以确定。公平责任中的“无过错”与无过错责任中的“无过错”的内涵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后者是指侵权行为无过错。公平原则体现的是公序良俗、与适当爱他人的司法救济之社会导向。  设施维修导致伤害  管理者有连带责任  [案例四] 59岁老人黎绍元与老伴到某医院看望住院的姐姐,走进住院部大楼一楼乘电梯时,见东侧电梯门前有许多人在排队,而西侧电梯门前却空无一人,黎绍元便上前用手推开电梯门迈入电梯间,瞬间掉进电梯地下空井洞中被摔伤,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事后,黎绍元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认为,黎绍元老人坠入电梯井的当时,电梯正处于维修之中,而维修公司已经在门口设立了检修牌,禁止使用。退一步说,即使有什么责任,也应由电梯修理公司承担,医院不应担责。老人找电梯维修公司,对方同样以设有检修牌为由予以拒绝。

 

  [法理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否则,只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电梯在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而本案维修公司并没设置“防护栏”,正是这一重大瑕疵导致黎绍元老人受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案过错责任虽然在电梯维修公司,但医院作为电梯所有人、管理人,应与维修公司连带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防微杜渐  医院管理应有三个意识

 

  物权人的安全监督、检查、维修意识 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维修,确保所拥有、管理的公共场所及各种设施、设备时时处于安全并符合质量完好的合格状态,努力为员工、患者及进入医院的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树立“适当地爱他人”意识 现代法律意识已由“无害他人”转向“适当地爱他人”。所谓“适当地爱他人”,就是对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高度强制规定其责任与义务。如果对这些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不履行,那么一旦出现民事行为后果,所有人、管理者以及行为人就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实施之后,“适当地爱他人”已经由道德约束变成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并向我们频频发出强有力的警示信号。

 

  仅有警示、提示,不能视为已尽安全保障责任之意识 一些医院对其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往往以警示牌告知来代替安全保障措施,以为一旦设立了禁止、警示牌就万事大吉、免除责任了。殊不知,警示仅仅是安全保障的举措之一,因为警示牌毕竟仅仅是一种提示,没有实际设施上的防止功能,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种情形下,提示牌不能成为免责牌。同时还要注意:“概不负责”一类的告示,属“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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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复旦大学(原上海医科大学),国内首批卫生管理学士,健康教育副高职称,公共卫生医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从事医学教育、医政管理、医院职业管理及心理咨询35年。出版有《把脉中小民营医疗:无障碍思想探索》、《现代医院管理模式:无障碍管理》、《医疗服务产品解决方案》三部医院管理著作,发表医学、心理学及医院管理论文30余篇。是国内著名的无障碍医院模式理论及实践创导者之一。早上上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