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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医生30万的教训--谨防掉入“熟人看病”的坑

19年09月02日 阅读:9620 来源: 曾思远转载

  案情简介


  原告因左肘部骨折到被告甲医院门诊就诊,原告基于对熟人的信任找到该甲医院的骨外科退休返聘医护人员被告韩某,挂号后经X光线检查,影像单报告示左侧肱骨远端外侧髁可见骨折线,诊断为“左肘肱骨骨折”。原告支付检查费131元,没有交纳手术治疗费,直接给付被告韩某个人200元。被告韩某为原告采取左上肢肱骨外侧髁骨折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术后二个月,原告自行将石膏拆掉。术后五个月,原告因左肘活动受限,在乙医院门诊行X光检查,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并撕脱骨折,陈旧性可能,建议手术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韩某为原告骨折复位失败,现原告左肘部已无治愈可能,造成肢体残疾,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医院给予原告书面回复,内容为“经院专业技术人员讨论认为,韩某为我院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当班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为其亲属进行诊疗活动,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我院值班医生与原告的诊疗行为无直接联系。建议家属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院愿意积极配合原告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法律简析


  一、退休医生返聘的相关法律问题


  医疗行业是非常重视临床实践及经验的行业,而医生也是一个“越老越吃香”的职业,由于退休医生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及较高的患者认知度,通常会被返聘到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医疗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亦鼓励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医生资源。但与此同时,退休返聘的医师也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执业注册,否则会因行医资质问题而承担非法行医等法律风险。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据此,医师退休后应当先报主管部门备案,2年内未继续执业的,其执业注册将被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退休返聘医生仍应当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退休医生被返聘到其他医疗机构,需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除此之外,退休返聘医师也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但退休返聘医师的执业经历较丰富,满足相关条件的,在医师定期考核中可以实行简宜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二、本案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


  本案例所述情况,即为典型的“熟人看病”现象,在医疗实践中也是诱发医疗纠纷的高发因素。在我国传统的关系社会中,“找熟人看病”并不是什么稀奇事,患者认为找熟人、托关系能省掉排队就诊的时间,方便安排床位,甚至可以节省部分的诊疗费用,而医生也碍于情面不好拒绝,通常情况下都不会书写病历材料,简化常规的医疗诊断流程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熟人看病”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不但熟人之间反目成仇,医疗机构也往往由于缺少规范的诊疗手续、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处于“憋屈”但又无助的尴尬境地。


  关于返聘医务人员私自接诊医疗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便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熟人提供诊疗服务,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仍应是医疗机构,而关于医务人员的个人责任,应属于医疗机构的内部追责范畴。同时,此处的医务人员亦应当包括退休返聘的医务人员。退休返聘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返聘协议为基础,但退休返聘医务人员仍受到医疗机构的管理,医疗机构是对外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患者受伤后在甲医院挂号就诊,拍摄X光片并进行了治疗,甲医院与患者已经形成医患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甲医院没有书面的门诊病历,没有书面医嘱,因被告甲医院存在漏诊、采用的诊疗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原告损伤的发生,故被告甲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被告韩某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属甲医院内部管理不善,不影响被告韩某职务行为的性质,甲医院不能因此而免责,判决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来源: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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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67年9月生,医学博士。从事医生行业十余年,现任某民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