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其他

从真实的场景或者事实出发,脚踏实地,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20年09月28日 阅读:7026 来源: 杨全玉原创

  --- 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紧急救治义务规定的理解为例,浅析如何正确理解法律


  导读:


  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能就概念推导概念,而是回归到“事物本身”,把概念复原到事物本身(本质与细节),然后再从事物本身(本质和细节上)去理解,让概念回归到孕育它的土地,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从真实的事实出发,脚踏实地,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仅是建立在概念上的推导,有可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就如海市蜃楼,可能看上去很好,但只是幻景,可能将人带入歧途。


  正文:


  《关于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的书里,关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紧急救治义务(紧急救治权)的解释,其中提到,“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救治规范的规定,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是法律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一个“因”字,单纯从字面意思解释,好像也没什么不妥。但是,这并不是事实的真相。


  这段话中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是法律允许的风险”,是值得商榷的。


  这句话,往往会理解成为,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理解会造成困惑,为什么医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不需要承担责任?


  当然,有人会这样解释,因为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救治规范,所以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还是会有疑问,既然采取的救治措施会造成不良后果,为什么不采取更为安全的措施?


  所以,困惑无法得到解释,误解也在所难免,所以,有些时候,患方不敢签字,是因为,给他的解释,并不能解除他的困惑。为什么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采取的救治措施会造成不良后果,为什么不采取更为安全的措施?


  如果仅是限于概念的推导,问题会循环往复,无法解除困惑。所以只能回到事件本身,回归到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身去理解,方能看清真相。


  一、采取紧急救治行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是否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如何理解这两个法律条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并未规定,实施紧急救治义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问题。


  虽然情形特殊,但是医生对于急危患者的紧急救治行为,也是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实施紧急救治义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践中一般采取三要件说):


  1、患者存在损害后果;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如果患者处于紧急情况,医生实施了紧急救助行为,出现了不良后果,需要按照上述要件进行衡量,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采取紧急救治行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是否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过错的认定,很少有争议,符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就不存在过错,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就说明存在过错。而引起误解的,是对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下面需要分析的内容。


  二、如何理解紧急救治过程中的“不良后果”与因果关系。


  回归到事件(事物)本身,紧急救治行为中,有两个概念需要界定,一个是“不良后果”,一个是“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


  我们举2007年“拒签事件”的案例。


  2007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肖某某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李某某,来到医院就诊。


  因孕妇感染了重症肺炎,医生认为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否则产妇和胎儿都会有危险。由于李某某已经陷入了昏迷,医生找到肖某某签字,但是其肖某某成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坚持药物治疗。由于肖某某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生没能为孕妇采取剖腹产手术。后来孕妇与胎儿死亡。


  这个事件,在2007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现在仍然存在争议。我们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只是为了说明“不良后果”,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这两个概念。


  1、紧急救治情况下的不良后果,是指最终的不良结局,而不是侵袭性紧急救治行为导致的伤害本身。


  仅是这样表述,还是不好理解,放到具体案例中,就比较好理解。


  比如,拒签事件中,孕妇的情形,需要采取剖腹产挽救生命,如果进行了剖腹产,剖腹产本身是侵袭性治疗行为,侵袭性治疗行为本身所造成的“腹壁、子宫的手术切口”,是侵袭性治疗行为本身必然要造成的伤害,不是紧急救治情况下的“不良后果”。


  紧急救治情况下的“不良后果”,是指,如果经过剖腹产,还是出现了孕妇、胎儿死亡的结果,“孕妇胎儿的死亡”是我们所说的紧急救治情况下,出现的不良后果。


  2、紧急救治措施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如果符合诊疗规范,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紧急救治后出现不良后果,有两种情况,一是,疾病自身发展的自然转归,疾病很重,虽然采取了符合基本救治规范的救治行为,但是患者还是因为疾病太重去世。这种情况下,患者死亡是自己疾病原因,不是救治措施所导致,与救治措施无关。紧急救治措施如果符合诊疗规范,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如果在2007年拒签事件中,采取了剖腹产,但是还是出现了孕妇胎儿死亡的不良后果,如果采取的剖腹产符合诊疗规范,孕妇、胎儿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剖腹产紧急救治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因为,剖腹产如果符合诊疗规范,要么能挽救孕妇、胎儿的生命,要么无法挽救孕妇胎儿的生命。第一种情况,自然皆大欢喜,不存在争议。第二种情况,剖腹产未能挽救胎儿、孕妇的生命,只是说明,剖腹产未能阻抑疾病的进程,未能改变疾病的自然转归,还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了孕妇、胎儿死亡,孕妇、胎儿的死亡,不是剖腹产导致。所以说,紧急救治措施如果符合诊疗规范,紧急救治措施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所以《关于侵权法疑难问题》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紧急救治义务(紧急救治权)的解释,“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救治规范的规定,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是法律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3、如果紧急救治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紧急救治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紧急救治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需要根据情况确定紧急救治行为与不良后果的关系。


  紧急救治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紧急救治行为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应该采取A行为,却采取了B行为。


  曾经遇到一个案例:患者术后出现急性呼吸道梗阻,应该采取紧急气管切开,但是医生没有采取紧急气管切开(环甲膜气管切开),而是采取了常规的气管切开,花费了30分钟,气管虽然切开,但是没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这个案例中,医生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本身是存在问题的。患者虽然死于呼吸道梗阻,但是医生采取积极的救治行为,是完全有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的。医生的采取错误的救治行为,延误治疗,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认定错误的救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必是全部原因)。


  紧急救治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还有一种情况,紧急救治行为本身是正确的,但是治疗时机延误。


  比如,患者进行CT强化检查,出现过敏性休克,但是医生未在第一时间进行抢救,而是转到病房进行抢救,延误了抢救时机。虽然后来采取的抢救措施是正确的,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但是由于休克时间过长,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抢救行为本身符合诊疗规范,但是治疗时机延误,所以医生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也是不(完全)符合诊疗规范的,也是存在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不(完全)符合诊疗规范的紧急救治行为也是患者不良后果的原因(之一)。


  所以,如果紧急救治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紧急救治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未必是全部原因,但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紧急救治行为至少是不良后果的原因之一。


  三、对法律误解的可能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文?不能因为有一个“因”字,就建立了“紧急救治行为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而是要回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践中一般采取三要件说):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通过我们前面的分析,如果紧急救治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是不良后果的原因,并且因为紧急救治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所以,紧急救治行为如果符合诊疗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如果紧急救治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存在过错的,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救治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救治规范的规定,紧急救治措施本身不会造成不良后果,患者之所以出现不良后果,是因为自身疾病的进展恶化所致。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只是紧急救治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而且不良后果与紧急救治行为无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民法典》对应条款已经把“因”改为“有”,也进一步说明符合建立“诊疗规范的紧急救治行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客观情况。


  所以,“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救治规范的规定,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是法律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段话中“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是法律允许的风险”,是值得商榷的,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救治规范的规定,紧急救治措施本身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而对法律的误解,可能是仅限于从概念推导概念,仅靠一个“因”字,就建立了“紧急救治行为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回到紧急救治行为本身去理解和解释。


  所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能就概念推导概念,而是回归到“事物本身”,把概念复原到事物本身(本质与细节),然后再从事物本身(本质和细节上)去理解,让概念回归到孕育它的土地,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从真实的事实出发,脚踏实地,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建立在概念上的推导,往往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就如海市蜃楼,可能看上去很好,但只是幻景,可能将人带入歧途。


  来源:医疗纠纷观察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764阅读

侃2024年度沪惠保:“八王议政”“野村水母”、各显灵通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7:51:20 文章来源:原创

1408阅读

《“120”搬运病人是情分还是本分》读后感

作者:胡晓翔 时间:2024-04-26 17:32:28 文章来源:原创

1002阅读

医保行政处罚全解析:5大时限、3大流程与3大最易争议环节,医院需关注!

作者:陈昕禹 时间:2024-04-26 11:31:12 文章来源:转载

1469阅读

心脑血管病诊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家医疗集团做到了全国前列

作者:李钊 时间:2024-04-26 11:10:59 文章来源:首发

733阅读

慢病管理的挑战:并不在支付,而在可经营运营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0:38:13 文章来源:原创

986阅读

除了六大部门,这个神秘“第七部门”也在监管医保基金!医院务必警惕!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25 17:20:22 文章来源:转载

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