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印发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4月1日起施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遴选有了明细规范。此规则的出台,再次引发业内外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的关注与讨论。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领域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法医做鉴定和地级市、省和中华医学会临床医生为主做鉴定两种不同模式,医学界和法学界对此争议颇多。由于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没能在公正性与专业性两个问题上平衡好,众说纷纭,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模式一直摇摆。
笔者认为,公正首先依赖于能够科学认知,而科学认知的前提必须是内行,舍此遑论公正?医疗损害鉴定理应坚持同行评议基本原则,让法医独力评判临床医疗中的问题,是跨行鉴定。同行鉴定或许有人担忧存在袒护的问题,但不能因为确有不尽如人意的个案而“奇思妙想”到让全行业回避,进而不顾及专业性问题技术鉴定的专业性。
此次出台的规则明确,主要争议问题所涉学科专业的鉴定专家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亡原因、伤残等级等内容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学专家参加”。以上规定奠定了同行鉴定原则。同时中华医学会在《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中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在二级学科专业组中抽取产生鉴定专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三级学科专业组或更加细化的专业组中抽取……这就阐明参与鉴定的同行是“狭义同行”,充分顾及到现代临床医学的精细化分科带来的业内隔膜。在最大程度保障专业性的基础上,规则也强化了回避制度,并通过监督和事后的伦理评估来确保道德层面的公正性。
有观点认为,以上规则只是医学会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能影响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但事实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早已明确,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另外,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也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主要需要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涉及到诊疗行为的判断应当由临床医疗专家进行鉴定,涉及到残疾程度和死亡原因才需要法医参加,将医疗损害鉴定归类于法医类鉴定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鉴定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段文字,可谓一锤定音,说明司法鉴定机构也必须聘请临床医学专家为主进行专业鉴定,坚持同行评价原则。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尚无法实现单轨制的背景下,希望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依规延聘合规的临床专家主导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工作,以有效弥补专业缺陷,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更好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4-23 13:31:2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段涛 时间:2025-04-16 17:38:22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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