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款个人癌症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为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至八十周岁(含八十周岁)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必选责任包括:癌症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为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接下来,笔者围绕这款个人癌症医疗保险的一些合同条款,谈一些设计、运营思考。
“癌症医疗保险金包括四块:癌症住院医疗费用、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癌症确诊医疗费用、癌症住院前后三十日(含)门急诊医疗费用”
思考:第一,各块均要控费。进一步细化、约束临床治疗路径,不同治疗方案选择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第二,发挥“支付+监管”的震慑力,与医疗供方深入谈判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范围。安排一定可调剂空间,供医患选择使用。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必选责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必选责任终止”
思考:共付“封顶线”、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间相匹配使用。抑制过度医疗冲动,抑制冲击保险金额的冲动,是想办法可以缓解的。医疗险在每一赔付分段总是有重疾险的影子。从另一个方向看,市场上出现特定轻度疾病保险,比如包含《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3种轻度疾病,及《规范》之外的疾病。
“癌症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为180天”
思考:国际经验上,类似做法很通行。在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两条线上并行约束,对控制好费用很重要。
“责任免除: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思考:政策原因或控费原因导致。从客户利益出发,保司、保险产品搜集相关可用、可联系的资源,请用户自选,可以做大“保险+服务”。
“责任免除: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思考:前者可以做强保司、保险产品的支付地位、权利;后者可以做大保司、保险产品的医疗服务供方协作网络。
“责任免除:未经处方自行购药或非医院药房购药,或医生单次处方开具的超过三十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思考:商保合同条款,也需要随“互联网+医疗”、长处方等做相关动态调整。
“本合同必选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三百万元”
思考:百万医疗险的创新思路之一是降低保额(使之更有效可及、有成本约束),随之适度降低保费(逻辑计算、逻辑控制)。融智能保顾功能于产品设计,运用第一阶段(保司、保险产品对客户选择定制化保单的)信息不对称、第二阶段(保司、保险产品对客户选择定制化保单的)信息不对称,合理避免“福利”、“逆向”选择冲动。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思考:第一,附加险的概念、功能可以延伸,进一步地,附加险可以过渡为主险。在原主险不续保时,过渡过来的产品形态仍可续保。第二,从原主险跨越到非保险产品服务,甚至由另外一个市场主体来提供服务。
“药品费不包括:预防类药品”
思考:商保目录在医疗供方合作上,未来也要对应实现系统上线、及时有监控和预警提示。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7:51:2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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