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连载31||单纯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例
【《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第十三章第二节】
第二节 单纯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例:
一、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外案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G女士(57岁)的丈夫当场死亡,G女士被急救车送到某省的一家医院。当时D医生正在急诊室值班。D医生检查病人面部的伤口很严重,面部多发骨折,并且鼻腔和口腔不停的出血。患者对于医生的问话没有反应,神志不清,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医生马上给病人静脉输葡萄糖液和乳酸林格氏液。当班护士提醒医生,在患者G女士的钱包内发现一张由患者签名但没有注明时间的卡片,卡片上端写着“禁止输血”(警示卡)。这张卡片的内容意味着,患者是耶和华见证会的成员,同时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禁止给患者输血或者输血液制品。
同时检查病人的还有骨科医生,他与当事D医生的意见一致:根据病人病情,维持血容量防止不可逆的休克非常重要。
患者病情持续恶化,输血成为挽救患者生命的必须的治疗措施,尽管有禁止输血的警示卡,还是给她输了血。
经过一晚上的治疗,患者病情稳定,第二天通过急救飞机转移到多伦多医院。此后,病情恢复未再输血。尽管医生的治疗救了患者的命,但是恢复后她并不感谢医生,反而以医疗行为侵犯了知情同意权为由起诉了医生。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G女士以违反知情同意权为由的侵权诉讼,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美元。被告医生上诉后,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上诉法院判决理由:病人对自己的治疗过程的决定权,涉及极为重要的社会公共权利。法院认为,G女士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这一基本权利,有权利反对或者拒绝(某种诊疗)。
因为医疗警示卡已经明确表明不能给该卡片持有人输血,法庭可以毫无争议的得出拒绝该项治疗的法律结果,简而言之,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输血。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案例。
医生为患者采取输血是治疗的必须的手段,是符合诊疗常规的。医生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本身并不违反诊疗规范,医生存在过错的原因就是在患者(卡片)明确拒绝输血的情况下仍然输血。
医生侵犯的患者的权利也只有知情同意权,除此之外并未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任何侵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司法解释给此类案件带来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前)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改)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中医生实施的输血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未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此类案件仅是侵犯患者知情权,但是未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在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有可能认为不构成侵权,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陈昕禹 时间:2024-04-26 11:31:1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李钊 时间:2024-04-26 11:10:59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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