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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营销的底线Ⅱ

22年04月27日 阅读:12246 来源: 张磊原创

  导读


  记得前几年,朋友引荐我和其他同行们一位“大师”,号称是业内包装项目包装专家的“顶级高手”,并向众人介绍说:“曾经一个普通的“埋线双眼皮“经大师之手包装后,最高买到两百万“… 此大师也很谦虚的否认道:”太夸张了,其实实际成交价也就一百八十万而已了。“


  直到现在那个群里面还有这位大师的微信,可是去年无意之间,发现大师改身份了,目前的身份是“私域运营大神”,自我介绍说曾经成功的将一个濒临破产清算的小厂,经大神之手马上就要上市了,对此我不觉感慨,人家大师就是大师,应八十年代旧电影《神鞭》里面的一句台词:“辫剪了,神留着“


  电影里的原话是这样说的:


微信图片_20220427172822.png


  的确,好的东西,再好,也要合法,违法的营销方式再好用,不割也得割!尤其是当下。


  —  1 —说个近期的案例:


  上一周,也就是4月22日,成都市的多家医美机构因广告违法被处罚了。最高罚金50万。


  其中一家医美机构是因,在其机构网站上发布自家医生“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的称号“”拥有国内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以及多台医学设备“等宣传内容,事实上,这家机构的医生并未获得此称号,手术室也还未装修成功,因此被处罚10万元。


  各位,看到没有,“吹牛不上税的年代过去了”。


  好了,今天我们再继续讨论,关于医美营销的底线的第二部分——虚假宣传


  第一部分可以复习一下《医美营销的底线Ⅰ》


  接下来,进入话题。


  —  2——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该条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五种情形。发布虚假广告将承担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字,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3 —医美营销规避重点


  1.医美营销时的红线


医美营销的

红线/注意点

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真实有效)

②过分承诺。在术前对术后效果和产品、仪器等信息和相关销量及获奖殊荣等与实际不符,而这些信息对求美者消费决策有实质影响的。

③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稿,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④虚构术后效果

 

  2.医美营销时需注意的具体情形

涉及虚假宣传

实际中具体情形

1

虚构合作单位

例如医美机构号称与哪个公立医院合作,与哪个高校合作等虚构信息。

例如:我们机构是国际性机构,在国际有机构,韩国首尔等如果没有一个有效证据来证明也是虚构合作单位。

2

虚构医生资料

医生的形象如何宣传?

医生公开的信息作为展示,要真实准确有效。

 

例如:有的医生只是进修过,但是不是正式的执业,就是虚假医生资料。或者鼻部整形大王,亚太整形大师等或者一些协会的会员,如果没有证据,都是虚构。

3

虚构专利荣誉

必须能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并且专利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

4

虚构促销活动原价

这个原价在机构的网站或第三方网站和门店,有没有出现,在经营场所,有没有价格的公示,原价现价如何展示?

原价、现价:是活动前7天内最低的成交价格。如果没有最低成交价格,就是最近的成交价格。

如果搞活动7天内没有成交的,就不能使用原价这个宣传词。

主要门市价、活动价的说辞,有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然是按照原价的词义来判定。

5

虚构用户评价

刷单,虚构交易等,也构成虚假宣传。

6

虚假的统计资料

有多少成功案例,服务了多少患者,做了多少顾客等一定要有相关资料的支撑。

 

7

虚构术后案例

假如使用的是真实的案例,虽然不构成虚假宣传,但是违反了广告法,使用患者对照。

假如委托第三方做案例宣传,就是虚构术后案例。也是违反了虚假宣传。


  —  4—虚假宣传面临行政处罚标准


  首先虚假宣传会面临两个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被我们行业主管单位的处罚


  医美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有两个:


  一个是卫生局——卫健委;另一个是市场监管局。


  另外还有刑事法律处罚:比如出现违法行医或医疗事故的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看到虚假广告,产生消费,机构除了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之外还会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然前提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支出,不包含职业打假人


  写到最后


  好了今天先学习到这里,待续


  医美营销的底线


  遵纪守法是做人的底线!


  那么营销底线也是守法!


  营销创意可以脑洞大开,


  但是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常看到很多机构的广告、


  包装项目存在太多问题!


  虚假宣传、绝对化用语


  … …


  总之,肆意妄为的时代


  已过去,用上个时代的


  方式方法做现在的医美


  最终将变成了作茧自缚!


  共勉


  好了,今天的话题聊到这里吧!


  以上为我个人观点,或许片面。还请各位朋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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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简介
日本九州工业大学情報システム专业毕业,早年在SONY(china)工作5年,主要全索尼人事相关业务与海外对接工作,因此熟悉绩效管理与运营流程;此后独立经营合资广告传媒公司2年,过程中熟悉传播学与营销学;09年后至今专注深耕医美运营,对医美行业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因此结合我对管理学+传播学+营销学,再加上医美行业15年的管理运营经验,总结自己“专注医美机构合理化运营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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