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不是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一、基本情况:
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L5左侧横突骨折;3、多处皮肤挫伤。
入院后第5天,经磁共振检查,符合右侧肩袖损伤表现。入院后第11天进行肩部开放性手术。进行手术前,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后第2天,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二、处理结果:
经鉴定,患者肩袖损伤较轻,未经保守治疗,不具有手术指征,医方为患者实施手术存在过错。结合患者病史和尸检报告,支持患者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开放肩关节手术,加重心脏负荷,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三、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不是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其中,医务人员未尽到如实、充分说明义务,导致患者未能清晰明确地理解医务人员说明的内容,未能达到患方知情,患者并不是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此种情形下,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需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医疗机构采取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由此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本质上不属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而是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就如本节所述案例,患者虽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患者肩袖损伤较轻,未经保守治疗,不具有手术指征,医方为患者实施手术存在过错。并且由于手术加重心脏负荷导致急性心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本质上不属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而是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不是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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