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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经典权威细节的医美监管案例没有之一

23年12月04日 阅读:21593 来源: 宋红现原创 IP属地:广东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澄市监处罚〔2022〕0100432号


  当事人:江阴**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4A****


  住所:江阴市虹桥*路4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魏**


  2021 年9月22日,本局根据群众反映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的情 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八点福利社发布福利套 餐活动,活动页面标注“福利一 58元抢原价899元补水清凉套餐”、 “福利二88元抢原价 2980 元美白嫩肤套餐”、“福利三8.8元抢原 价888 元变美计划套餐”等内容,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标有 “softymo”(规格:230ml MADE IN JAPAN 批号:AZB1)等4批次共 计9瓶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现场对上述无中文标签 的进口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批准 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在调查中,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 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查阅了当事 人相关的资料,询问了有关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复制、拍摄、制作了 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当事人与无锡易逍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八点福利社”发布了三则广告并在公众号“八点无锡 站”对最后一则进行了推广。第一则从2021年1月5日开始发布, 发布的信息中有“唇毛或腋毛”的脱毛项目,有表示做了“美白补水 导入”项目前后容貌对比照片。


  第二则从2021年4月17日开始发布,发布内容中有“脱毛三次”、 “光子嫩肤1次局部”、“青春小V脸”、“双眼皮”的项目,“4、青春 小V脸…… 效果显著、安全、有效、无需恢复期”、“【*光整形美容】 值得信赖 让您变美的同时,拥有安全保障!”的内容和表示做了“青 春小V脸”、“双眼皮”项目前后容貌对比照片。


  第三则从2021年7月22日开始,发布内容中包含“脱毛年卡”、 “光子嫩肤”、“双眼皮”的项目,有“615NM滤光片 有效解决色斑、 细纹,达到嫩肤,让肌肤更加滑嫩”的内容和表示做了“自然款双眼 皮术” 项目前后容貌对比照片。


  当事人在上述三则广告中采用的容貌对比照片均是从网络收集, 非当事人客户的照片,当事人发布三则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 明。


  当事人与无锡易逍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次《服务协议》,对应 广告费用分别为6800.00元、6800.00元、30800.00元。其中第三次 签订的《服务协议》仅部分履行,当事人与无锡易逍遥科技有限公司 于2022 年1月18日签订《解除服务协议书》,解除了未履行部分的 协议,取消了对应服务费25666.67元,故三次发布广告的服务费用 分别为6800.00元、6800.00元、5133.33元,合计为18733.33元。第一则发布的广告浏览量共计6571人次,销售数量为72单。第 二则发布的广告浏览量共计4406人次,销售数量为31单。第三则发 布的广告浏览量共计2915人次,销售数量为41单。后台提款记录显 示当事人销售后共提款2041.00元。


  2、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三则广告中涉及福利套餐活动的相关价格, 其中标识了套餐的原价以及活动价格,三次活动发布的福利套餐在发 布前均未销售过,其中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C:变美计划套餐 888 元整外膨胀金”为客户进行双眼皮、眼袋、隆鼻、吸脂四个外科整形 项目的抵扣金,当事人发布上述三次医疗广告中所标示的“原价”, 除上述“膨胀金”和2021年4月17日发布的“C:双眼皮”外,其 余均未实际发生过。


  3、当事人经营的“softymo”等4批次共计9瓶进口化妆品,外 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从淘宝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丝塔芙润肤 乳共购进2瓶,购进价格为150.00元/瓶,高丝卸妆油套装(230ml 一瓶+200ml两袋)共购进两套,购进价格为129.00元/套,芯丝翠 果酸中和液共购进1瓶,购进价格为79.90元/瓶,货值金额经计算 为627.90 元。经查询,丝塔芙润肤乳和高丝卸妆油取得备案凭证, 芯丝翠果酸中和液未取得备案凭证。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购 进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1 年9月22日、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做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5页,证明在当事人处发现经营无中文标签 的进口化妆品和在“八点福利社”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并经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2022 年1月7日在当事人财务室内所做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存 笔录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管理软件“宏脉”中的客户消费明细 表予以提取的事实,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2021 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法定代表人魏**、运营负责人钱**、皮肤科主管黄**、网管 林**以及无锡易逍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八点福利 社”江阴项目负责人李**的询问笔录15份共41页,证明当事人经 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在“八点福利社”发布福利套餐虚构原 价和虚假广告等行为,均由被询问人本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


  4、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及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 人经营者授权委托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身份;


  6、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进口化妆品的购买发票、订单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情况;


  8、丝塔芙润肤乳和高丝卸妆油的备案凭证查询截图,证明上述 两种进口化妆品已在国内取得备案的情况;


  9、当事人处发现的“八点福利社核销流程”A4打印件一张,证 明当事人与“八点福利社”合作关系。


  10、公众号“八点无锡站”于2021年9月2日发布的标题为“【**整形美容丨江阴】8.8元起抢超值医疗美容套餐!知名美容机构, 一流设备专家,留住*光?留住美,遇见更美的自己”公众号文章内 容截图打印件和录屏视频、小程序“八点福利社”产品套餐截图打印 件等,证明了当事人发布三则广告中的主要内容。


  11、无锡易逍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光整形美容提款记录,证 明当事人销售福利套餐并提款的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向“八点福利社”“八点无锡站”的运营公司 无锡易逍遥科技有限公司的三次打款记录复印件、解除服务协议书、 情况说明和核销后台结算金额、提款记录打印件,说明当事人三次发 布福利套餐的实际广告费用和三次福利套餐的销售情况;


  13、当事人提供的周*、张*、刘**、黄*的《医师执业证书》 和《聘用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医师为当事人职工;


  14、从当事人财务室电脑内导出的“宏脉”医美经营管理软件中 的客户消费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福利套餐中项目的销售价格;


  15、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3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 02 月02日三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 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陈述相吻合,有关书证原件已由当事 人确认,复印件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澄市监处告字〔2022〕0100327号),告知了相关的救济权利,当 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者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律法规等要求的责任和 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 果的;” 当事人在宣传其机构,推广其正在开展的诊疗、美容服务活动时, 为了更直观地体现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效果,达到吸引顾客购买服务的 目的,当事人在介绍相应的服务项目过程中,使用了从网络下载、并非其患者的诊疗(美容)前后对比图,且未添加备注说明图片并非当 事人患者。


  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误认为图片中的患者 是在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后产生的对比效果,并对当事人产生信赖, 影响购买意愿。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效果与其使用 的仪器和产品、医务人员的技术、操作者的手法息息相关,即使相同 的服务项目,不同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效果也不尽相同,故当事人通 过并非其患者的前后对比图,虚构患者接受当事人服务的效果,对消 费者在选择同类服务时产生影响,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述条款,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 为18733.33 元。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3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02 月02日三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 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 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当事人开展的“脱毛”、“光 子嫩肤”服务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微创治疗项目,“青春小V脸”、 “双眼皮”属于美容外科项目中的一级项目,故上述项目均属于医疗 美容项目。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发布三则广告文章,以文字、图片 的形式,介绍其开展的诊疗服务,宣传其治疗效果,并在文章最后还 提供了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商家微信咨询预约”的二维码, 具有向浏览者推销其诊疗服务的目的,根据《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 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 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 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 业广告。”、第三条“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的规定,应认 定为其发布的三则广告为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 得发布医疗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当事人发布三次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行为违 反上述条款,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 广告费用为18733.33元,违法所得为2041.00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 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 证;……”。


  当事人发布的第二则医疗广告中含有“4、青春小V脸…… 效果 显著、安全、有效、无需恢复期”、“【*光整形美容】值得信赖 让您 变美的同时,拥有安全保障!”的内容,第三则医疗广告中含有“615NM 滤光片 有效解决色斑、细纹,达到嫩肤,让肌肤更加滑嫩”的内容, 违反了上述条款,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医疗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两次广告费用分别为6800.00元、5133.33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广告费用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 诈:(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 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 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中解释意见二:《规定》第七条 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 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 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 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 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1382 号)解释意见三:经营者对未经 营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 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 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 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 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 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 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 易价格为基准。”


  当事人在“八点福利社”发布的套餐在发布前未以所标示的原价 销售过,以套餐内容中项目累计,除2021年4月17日发布的“C:双眼皮”和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C:变美计划套餐 888元整外 膨胀金”外,其余均属于虚假、捏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 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 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给予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口普通化妆品应 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经营无备案凭 证的“芯丝翠果酸中和液”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 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 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当事人经营 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softymo”等4批次共计9瓶进口化妆品的行 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 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 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没收“softymo” 等4批次共计9瓶进口化妆品,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全案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方面进行裁量,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行为无从轻、 从重情节,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按适中的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正当 价格和经营无中文标签、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行为属初次违法且违 法行为较轻,在本局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全案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和经 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八倍 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肆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陆角肆分 (149866.6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 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 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 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肆拾壹元 (2041.00 元),并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 柒仟肆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37466.6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 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 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50000.00 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和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 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softymo” 等4批次共计9瓶进口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上缴国库。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 告;2、没收“softymo”等4批次共计9瓶进口化妆品;3、没收违 法所得贰仟零肆拾壹元(2041.00元);4、罚款贰拾肆万柒仟叁佰叁 拾叁元叁角(247333.3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如对虚 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 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经营无中文标签和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处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4月14日


  来源:医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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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现象医美咨询COO、动态美胸部整形服务体系设计者、全国医美正品联盟总策划、医美现象微信公众号作者、医美机构(产品)战略顾问、医美行业大数据深度研究员10年+医疗美容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深圳博爱、非凡、鹏爱、联合丽格等集团担任过运营、营销总监、(院长)总经理等职务,针对医美机构的战略分析,客源定位、IP打造、品项设计、运营管控、竞品分析、营销活动等策划、流程标准及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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