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检查:左腕尺侧软组织肿,旋后抗痛受限(+),桡骨茎突压痛(+),分式征(+)。印象:左腕桡骨茎突腱鞘炎,尺侧肌筋膜炎。诊断:腱鞘炎、左腕肌筋膜炎。医院开具得宝松行局部封闭治疗及口服复方通痹胶囊。
3月11日,患者复诊行第二针封闭治疗,治疗部位打出了一个大包,手背红肿。
患者因症状持续不缓解,医院将封闭治疗间隔期由每25天一次变更为每10天一次,用药剂量不断加大,加用强的松。患者出现脸肿、腿肿、手肿,身体变形,行动困难。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给予治5月加用强的松。
9月22日,患者转入外院进一步诊治。病理活检提示:骨结核。9月29日,医院为患者行左膝关节结核病灶清除+左腕关节结核病清植骨融合外固定术。11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腕关节结核并窦道;2、左膝关节结核;3、贫血(重度);4、肺内继发感染。
患者认为医院误诊误治,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事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患者伤残等级属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法院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比例为50%。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五万二千零四十五元五角七分,误工费四万四千七百一十五元,残疾赔偿金九万八千九百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万六千五百八十八元,交通费五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营养费五千元,共计:二十五万七千七百四十八元五角七分。原告仍需继续治疗,现在后续治疗费用尚不能明确,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医院向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案件分析:
(一)两种疾病存在易混淆性,但医院在依照原方案治疗无任何缓解情况下,未重新予以病情,变更治疗方案,存在医疗过错。
结核病为全身性疾病,骨关节结核是最常见的肺外继发性结核,多为单发病灶,起病缓慢,症状隐匿,可无明显全身症状或只有轻微结核中毒症状。本案例以多关节肿痛为首发临床表现,发病早期与腱鞘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临床诊断上存在一定难度。
2月19日,患者刘XX因“左腕多关节肿痛”至北京市XX中医医院门诊就诊,诊断:腱鞘炎、左腕肌筋膜炎。医院开具得宝松行局部封闭治疗及口服复方通痹胶囊。复诊行第二针封闭治疗,治疗部位打出了一个大包,手背红肿。患者因症状持续不缓解,医院将封闭治疗间隔期由每25天一次变更为每10天一次,用药剂量不断加大,加用强的松。患者出现脸肿、腿肿、手肿,身体变形,行动困难。
医方在患者治疗效果不明显并有持续加重情况下,长时间采用同样的方法治疗,且加大剂量、缩短治疗的间隔周期,由每25天一次,改为10天一次,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与病情重新评估,延误了对被鉴定人疾病的确诊和有效治疗。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院长期应用激素注射的指征把握不严格,与患者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医院对患者长时间应用“得宝松”、“强的松”等激素药物,患者无长期应用激素的严格指征,医院用药违规。且长期应用激素降低患者的免疫力,易造成结核病扩散,对病情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与患者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三)医院病历书写违规,不能全面反应患者疾病诊疗过程,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门诊病历记载不完全。3月24日后,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无病历记载。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不能全面准确反应疾病诊疗过程。医院未及时书写病历,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责任。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1. 患者前期出现几个疾病都可能出现的临床症状时,可制定相应几个疾病的诊疗方案,并时刻观察患者病情,尽快明确病因,采取针对性治疗。
2. 根据《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皮质激素药物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监护,特别注意给药的时间,给药方式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3.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规定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的要求,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违反相关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缺失病历所记疾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作者:王杨 时间:2025-04-30 17:04:59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5-04-30 17:02:5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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