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中明确: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公布公立医院名单,在名单以外的医院均为非公立医院。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同时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中也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但需要注意以上仅规定非公立医院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代表医保支付价格不受限制。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是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即非公立医院的医保支付价应该也是按照同等级别医院的规定,不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给与医保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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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yb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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