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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15年05月11日 阅读:12844 来源: 余怀生首发
  【案例背景】


  案例一:


  2013年7月3日凌晨2时许,某市急救中心谢医生出诊时,因与患者的朋友林某在抢救病患问题上发生争执,被林某打了一记耳光,导致谢医生“左耳鼓膜穿孔”并住院治疗。


  事件发生后,公安等多部门介入,林某承认打人事实,并通过媒体公开向谢医生道歉,双方协商和解纠纷,林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谢医生接受王某书面道歉和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林某所有法律责任的权利。


  案例二:


  王某因怀疑之前为他主刀手术的徐教授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怀恨在心。2011年9月15日下午15点,王某来到医院门诊楼,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徐教授的头部、四肢等部位疯狂猛砍,在徐教授两次倒地之后还手持菜刀继续追砍。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共砍了徐教授18刀,徐教授逃到医院的一间检查室躲藏,王某因被人阻拦未能入内,之后逃离现场。事件发生不久,王某被警方抓获。经过鉴定,徐教授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砍伤医生的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赔偿被害人徐教授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3万余元,但驳回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02年5月11日凌晨0点30分,一个病重危重的3岁患儿来到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急诊室,值班的袁医生接诊后,和护士迅速将患儿推到急诊室进行急救。但是由于患儿病情太重,加之转送时间耽误,一个多小时后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家属闻讯后带领10余人赶到医院,他们一边责怪值班的袁医生“一针把孩子打死了”,一边在急诊科医生办公室大打出手。为首的几个人高声叫嚷:“打死他,打死他!”用电话机、金属夹等硬物往袁医生的头上猛击。至早上8点半,陆续又来了100多人借机生事,一些人手里拿着凶器。袁医生被逼光着脚,抱着孩子的尸体从急诊科病房走到家属楼楼下,又走到医院门诊大厅,当街示众20多分钟,被强迫违心地当众叫喊:“是我一针将小孩打死了。”


  面对这种情景,该院医生和实习生自发组织起来营救。第一次10余人冲进人群,结果不但没有救出袁医生,反被打伤。当时围观的群众群情激愤,声讨此等恶劣行为。50多名医生和医学生趁机第二次冲进人群,手挽手组成两道人墙,才把奄奄一息的袁医生救出来,送到办公楼藏好,并集体堵在楼道口,与歹徒们对峙。


  袁医生的悲惨遭遇激起医生和医学生们的极大愤慨,人们纷纷发出质问,这起殴打凌辱医生的案例性质如此严重,为什么得不到及时制止?医生的生命安全何以得到保证?随后,1000多名医生和学生在医院内举行集会,纷纷打出“还我公道”、“正义何在”、“严惩凶手”等横幅,对政府有关部门表示强烈抗议,还准备上街游行示威。医学院和该医院的领导及时进行了劝阻,才使这一事态没有继续恶化。


  袁医生被救出来后,经检查为:颅底骨折,颈椎脱位,差点就高位截瘫。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为三等乙级。


  【案例评析】


  近年来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在各地频现,虽然引起这一现象的成因很多,涉及多层面因素,但是,无论如何,在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断出现这种暴力行为让人感到愤怒和悲哀,也给医务人员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心理创伤。据中国医师协会的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超过60%的医师对当前的执业环境心存忧虑,75%的医师认为自身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对职业产生恐惧感。因此,有必要重申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保障,特别是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医疗服务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具体权利包括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工资待遇权、名誉权等。现代医学朝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发展,要求医生与患者进行充分的理解与沟通。若社会不能给予医师创造宽松的执业环境,医患之间未能构建相互信任与尊重的关系,患者千方百计找医生的过错,医生便会更多考虑如何保护自己,医患双方缺乏感情沟通,和谐的医患关系不可能建立。


  其次,法律赋予医务人员诊查权、处方权、紧急救治权、医学证明权等职业特殊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对于这些法定的特殊权利,医务人员应做到了然于心,不逾矩。例如紧急救治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又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加以遵守,不违反法定的诊疗义务。同时,医务人员担负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更有力的维护,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这不仅是患者的自觉公德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若违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一是典型的侵犯医师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非法侵害了医师的生命健康权,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谢医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谢医生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立案,并由法院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由于情节较轻,且林某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已得到谢医生谅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所以公安予以撤案处理。


  案例二涉及对医务人员的直接伤害,该案当时在国内引起轰动。一审判决后,被砍伤医生不服,以赔偿额过低为由提起民事上诉,并以“量刑过轻”申请检察院抗诉。她认为,“如果不从严执法,难以收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不利于改善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通过此案足可见医生职业的高风险性。而且,该案件对医生的伤害属于故意犯罪,赔偿责任由犯罪行为人承担,工伤保险不予赔付,即医生受伤之后,一方面经济赔偿难以实现,又失去赖以为生的谋生技能,工伤保险对医生的这一最大执业风险的损害结果还是免赔事由。因此,呼吁未来能够建立一整套医生执业风险保障及补偿机制。


  案例三中,医务人员不单受到伤害,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遭受严重干扰,影响极坏。针对医疗机构的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保障,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权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该案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组织、策划、指挥并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但侵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情节严重,致使医院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损失61630.12元。该判决当时也引起一定争议,认为在量刑上有过轻之嫌。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据卫生主管部门统计,因医患纠纷未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各地“医闹”事件愈演愈烈,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全国内地发生9831起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超过2亿多元;2009年上升为16448件;2010年进一步上升至17243件,较五年前增长68.3%.2000年至2010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医闹”事件中,共有30多名医务人员被患者(患方)杀害。相当一部分患者或其亲属不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反而采用暴力围堵、强占、冲击医院,在医院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等,甚至侮辱、谩骂、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方式向医院或政府表达诉求,却居然时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处理结果发生,这无疑是医疗体制现状中最大的悲哀。


  可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市场的建立,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和维权能力的增强,医疗纠纷增多是商品经济社会和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这也是医疗服务行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积极面对的社会问题。但是,一方面我们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忽略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医闹”不单破坏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毁坏医院财产,给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同时也是一种严重践踏国家法律秩序,破坏和谐社会氛围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


  医疗本身是一门探索性科学,必然伴随着风险。而由“人”进行操作的工作,难免可能出现差错。所以,一方面要求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加强医疗风险防范,要求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临床技能与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更要提倡出现医疗纠纷时应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对于患方担心的鉴定时“专业壁垒”与“同行保护”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改进专家鉴定制度,甚至通过培育专门的患者维权机构等方法加以解决。关键是重建一个客观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氛围,以此才能保障安宁和谐的就医行医环境。若丛林法则当道,对少数不法行为的纵容,将是对大多数守法医务人员的伤害,进而伤害到更多患者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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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余怀生律师,医疗法律专家,律师、原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广东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医学会医事法学会委员、广东省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委员,广东省卫生系统青年岗位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