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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思考

14年10月02日 阅读:36068 来源: 戴天岩原创

  对民营医院的放开,对医改的探索,也是从计划化回到市场化的开端,我的思考如下:


  一、对民营医院的检查项目和医药收费放开。民营医院自主调节价格,自然也不用遵守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了,对药品购进和招标价格顺加更不用遵守了,还可以自行设定收费项目。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耗材、药品招标体系对民营医院是失效了,因为按照文件,民营医院是可以随意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并实现自主定价的,只要产品或服务是合规的,采购途径自然也就不受限制了,文件规定:“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医生多点执业问题。在之前的卫计委文件中已经体现,并且在上海国际医疗中心也在试点,允许医生多点执业,允许医生额外创收,尽管目前对公立医院医生还是有上班时间的限制,逐渐会把医生工作演变成自由职业者,可以到多个医院工作和执业,卫计委就是要在公立医院的大河道沿途开若干个支渠,把医疗资源释放到民营医院中去。因为中国的医疗人力资源盘子就这么大,如果公立医院一直把持不放,民营医院医院也不可能发展,医疗人力资源(或优质医生)是医院最重要的资源,多点执业制度只要形成,民营医院一定会以高于正常工资几倍的价格邀请公立医院优质医生执业,民营医院最重要的难题解决了。


  三、关于民营资本和民营医院扩张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对公立医院的资金进行控制,这样公立医院再扩张可能性不大,优质医生也会多点执业,造成人才流出,收费上也受到很大限制。公立医院唯一优势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品牌和基础设施、医疗人力资源,需要经过多年才能改变。鉴于公立医院体制僵化等问题,从长期看,国家只要在制度上长期坚持和不放松,医疗市场化就逐步形成主流。


  四、关于医保。文件也规定了:“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如果这个政策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能一视同仁,那民营医院的后发优势就很大了。


  五、市场化和资本化带来的医疗寡头垄断现象


  目前,医疗资源基本都是公立医院垄断了,民营医院真是九牛一毛,没有人瞧得上。一旦民营医疗集团逐步壮大,就容易形成一定地域内的寡头垄断,作为市场化,就会追求利润最大化,医疗集团和药企就会演变成一个性质,目标是赚钱,而不是解决老百姓的医保问题,老百姓的利益就要受到伤害,就又需要增加国家强制调控和计划化的力量。


  目前是计划化太多,应该不断促进市场化,医疗的发展就是在不断地博弈,应该永远是计划化和市场化伴随发展的过程。


  六、小结


  公立医院的资金受到限制、医药采购受到限制、顺价作价受到限制并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人力资源不断流失、“捉苍蝇、打老虎”形势很严峻,鉴于以上几点,医疗市场化的嫩苗刚探出头,但能否长大,很存在很多悬疑?问题在于卫计委的制度要不要长期执行?在于各级卫生局要不要保护体系内的利益?医改,就是医疗改革,改革我认为,改革就是改良革新,是要流血的才能称之为改革,一定是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改善一部分人的利益,既得利益者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想“软着陆”实现医改,想法非常好,但执行难啊,根据中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客观环境,估计是没戏。


  医疗公益化和市场化究竟应该怎么权衡?要最大限度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国家财政又拿不出钱来补需,公益化多了,就增加点民营医疗市场化和公立医院有限市场化,如果老百姓反应医疗服务太差和医保水平上不去,就又会多增加点计划化。等国家一届政府班子重新调整后,医改再向何处去?其实也不是卫计委一个部门能定的,总是存在不断发展、调整、再发展的过程,方向是正确的,过程是曲折的。


  老戴语录:方向是正确的,过程是曲折的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


  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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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有过2次创业经历,一生只对医药卫生和传媒2个行业发生兴趣,设计和策划过的项目、案例以及发表的论著等无数。经历单位:海虹医药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副总)、海川医药经济研究所(负责人)、卫生部十年百项中国糖尿病综合防治工作委(副秘书长)、24小时医学频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