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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这个案子的是非,主要的,无非两个“点”。
从司法规范性,也就是司法权威这个主题出发来看,第一是非,还轮不到证件问题,而是那个罚款决定。
且不说罚款这个决定的做出需要如何的规范过程(调查笔录,认定违法违规事实,内部审查审批等),单说必不可少的《罚款决定书》,迄今,第一,没见到合法有效的决定书。有人说,有有有,网络上都贴出来啦。就那件儿物事,谁好意思说那就是合法有效的文书,不好意思,我要说,法律ABC不过关。第二,就正规渠道来说,没有人送达一份《罚款决定书》。又有人会说了,视频里看到“我院干警”在病案室丢下了一页纸吧?罚款是罚的谁?是病案室或者病案室的某位工作人员么?还是当时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在场接待?都不是。想罚的是法人单位省人民医院,其法定的被送达文书的部位,是办公室,或者收发室。否则,那你丢在病案室,与丢在走廊,丢在太平房又有何异?
也就是说,生效的罚款决定这件事,严格来说,到如今似乎只能说尚不存在。
第二是非,就是身份证的争执。
首先,我认为病案室的人有点儿多虑了,多事也就找事了。试想,反正是强力部门来的人,你也不是没有查核他们的介绍信和证件,至此,即便后续弄出啥“隐私权”问题,也都可以往“我院干警”身上一推即可。
第二,病案室人坚持要看身份证,有错么?尽管有多虑之嫌,太认真了,但也没错。“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也许包含几十种证件,但,身份证是其中之一,最常见的,我们最熟悉的一种。假如有人能够证明“身份证不属于有效身份证明”,哎,那么,“我院干警”就占这个环节的上风啦。
第三,法院派员外出调查取证时,是否有明文详细规定说需要且只需要出具啥文书证件即可?假如有,并且“我院干警”当时依规出具文书证件了,且宣讲了这个“规”,那么,对不起,这个环节,“我院干警”完胜。
可惜,没有这个“规”!
按照某著名法官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一般需要出具“两证一信或一函”,两证是指人民法院工作证和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一信或一函是指人民法院开具的介绍信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公函……。
注意,这段话,首先没有说有哪件明文规定,其次,“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出具”的措辞,说明具有很浓烈的“行业习惯”性质。用这样的习俗,来对抗病案室人员对身份证是有效身份证明的认知和把握,能成立么?
央视节目里这位专家的评说,就事件的整体性来说,我认为不够全面,有选择性说事之嫌。就这个案子的讨论,不止他一人不够严谨。我看到的挺法院的发言,基本都是如此,回避自身问题,有选择性地“看不到”。另外,这次节目可能不好说代表央视的单位态度,我认为只是栏目组的节目而已。因此,有人说“央视判定”,是不准确的。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1 08:11:36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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