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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的困惑,两个难题需要解决

17年01月11日 阅读:20471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我看,有必要说说有关“死”的话题了。国人忌讳谈死,但是,死亡谁也无法避免,都要直接或间接的面对。


  关于“死”的困惑,可能主要是以下俩难题。


  1、脑死亡标准是否需要立法程序或司法判例确认后方可推广,法学界和医学界是有争议的。


  2、无意识、呼吸机支持下的患者,家属是否有权对其放弃治疗,可否推定患者本人同意放弃生命,法学界和医学界也是有争议的。


  著名卫生法学家王岳教授认为,一是赞成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需要立法程序确认,二是不能推定患者本人同意,应推广预嘱。


  这些问题,简单商榷如下。


  一是脑死亡标准之确立,或者说以脑死亡判定一个人死亡,需要人大立法规定吗?


  我的看法是,不需要。


  理由如下:


  1、是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有法律规定么?没有的话,那么,“换个死法”,并不涉及修改法律规定的需求。


  2、死亡,可能不仅是个生物学的科学问题。人体各系统、器官、细胞所谓的“死亡”并非同步于某个瞬间,而是参差交杂的。何况,体外培养技术或移植可以使得人体组织或细胞几乎无限期“不死”,所以,死亡,没有一个历时不变、全球统一的绝对标准,它更是个社会共识问题。只要生命共同体达成基本一致了,有了共识,也就没啥不可的。


  3、脑死亡标准的运用,在我国事实上已有很多实践了。


  第二是呼吸机“拔管”家属可以做主吗?


  对于没有意识不能表达又无法恢复的病人,他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家属就是法定监护人,完全有权“替他”做主。做主放弃经过那种经过严格医学判定的没有了实际意义的支撑措施,比如呼吸机辅助的管道(而其他管道,比如胃管、尿管、气管切开套管仍应保留)。换以输液等保守的“舒缓”措施,生命之灯平缓、自然地熄灭,至多算是“消极安乐死”吧,何罪之有呢?


  当然,对于未来的工作,未雨绸缪更好,生前预嘱也确实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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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