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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山东王爱民律师在“中国医药法律律师联盟交流群”里贴出来一篇文章,《【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医方责任的意见与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原创 2017-05-23 王爱民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提出观点:“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至于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则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考量。”
文章本身很精练精辟,没啥说的。我“爱他”了他,提出的却是另外一个不为法律人道的“纠结”:法医鉴定,具体来说,仨法医职称的人员(副主任法医师1、主任法医师2),以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能就临床医疗本身的是非曲直予以评骘么?
也就是说,职称是“法医”类的人,如何评判临床诊疗的利弊得失呢?即,根本就不是一个行业的人,跨界评价,第一,从事理来说,妥当否?第二,不知可有正规的文字的授权性规定说,法医类别的人,同意你们跨界去其他行业评判是非。 否则,就只能理解,法医专业,其实就是临床专业!太神奇了!即便如此,也有问题,就算法医专业等同于临床专业,那又是临床领域的哪个专科呢?通吃各科的话,又更加难以理解啦,连我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得根据纠纷所涉及的各个专科,依法抽取相应专科的鉴定专家呢!
所以,如图,看那哥仨法医对临床诊疗指指戳戳,我是看着别扭。
法医类司法鉴定资质下的“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往往敢于接活儿,评价临床诊疗的利弊得失。问题是,到底有没有授权?又能通吃临床各科? 就我迄今的求教和关注,尚没有人提供这个“跨界授权”(当然,要是有,我们就可以抨击这个文件之滑稽了),各地司法鉴定机构也就这么懵懵懂懂地接活儿了,而且,基本都要评价临床诊疗的是非,以及诊疗过失与不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院,和医院,也都这么懵懵懂懂地就认啦!其实,可以怀疑一下么?我只谈这么一个小小道理,法医职称,是不是临床职称的一种?假如不是,就是跨界,到非专业去客串打分,可以么?合法么?假如是,请问,它是内外妇儿一切学科的综合体么?我糊涂啦!
问题是,假如没有这份特别授权文件,满世界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诊疗是非的文字,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基于超范围经营的内容的司法裁定,是否是有效的?
请教,代理医院方的律师们,在开庭中,有没有谁要求过对方出示授权文件?有没有质疑过跨界评价的合法性?可不可以请求法官予以指点?
群里讨论很热闹,但,赞成派始终也拿不出依据来。拿不出依据来,却也还要坚持,因此,我说这是个“有趣的”纠结。我呼吁,我们大家伙儿,该不该一起努力,弄弄清楚这个跨界授权问题?司法部该不该组织专项行动,好好调研一下,司法鉴定机构的经营合乎法定范围的状况呢!
2017年5月24日上午,随园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2 08:18:4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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