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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今天刷屏,一片赞誉,几乎没有一丝“杂音”。我倒是觉得,未必就这么可靠。
第一,分食而又不看管曾某,构成过错否?
“虽然覃一当时在场,但其对曾某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曾某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这句话,十分关键,是整个判决思路的出发点,问题是,就难说正确。
毕竟,曾某可不是八九岁,实足年龄其实才五岁多几个月,太幼稚啦!且通篇没说曾某的发育态势,一审说“曾某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曾某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看来是推测的,不是调查幼儿园老师的吧?二审的措辞是“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芭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似乎也是推测。是否“进食不需看顾”,这个判断,能否成立,不太好说,悬乎!即便查明“发育正常”,五岁多一点点,也显得太小了,可能不好递食而又“未加看管”的。
苏某,与此事“距离”远了些,似乎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谈啦。
二,此案之有无责任,与鼓励民事主体积极交往云云,不太关联得上的。假如是给年龄大些的、发育正常的孩子分食,就直接判明无过错即可。否则,不好说!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对五岁许幼童独立生活能力的认知问题。还是那句话,凡是与死与伤与病有关的案子,都必须有医学思维。
2017年6月19日凌晨二时,随园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2 08:18:4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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