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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老师的卫生法年度总结文字,我记得,大概是从三年前开始的。此前中南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治实施年度报告”(内含年度卫生法实施报告)已持续了四、五年了吧。但冯老师独出机杼,有自己的眼光和风格,也很值得看看。
今年的这一篇,格外巧妙,并没有企图面面俱到地做浮泛的科普,那样的话,出力不讨好,且,估计也是个人业余的精力、时间所不允许的。今年就以“自由”一词为纲,串讲几件事,很别致,重点突出。在疫情此起彼伏,几乎并未真正消停过,防控手段五花八门招致很多舆情的背景下,选择这个关键词,十分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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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老师文中谈到的新冠疫苗接种话题,我觉得,需要明确,恰恰,按照《疫苗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源于第二十条的附条件批准的疫苗(其实,只是“准疫苗”)的紧急使用,并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不同的使用模式各有不同的法条出处(第九十七条: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笔者就此有《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自愿原则的法律依据》小文,阐明新冠病毒疫苗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疫苗,也非“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而是附条件批准的紧急使用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自愿接种”是法律给它明文规定的定义!
笔者以为,探讨或者鼓吹现今附条件批准的新冠病毒疫苗的紧急使用的法定强制性,除去需要修法外,基础是要首先求取该范围的诸多疫苗研发全链条数据的可获得性。当然,假如论者手里已有,或者知悉便利获取的信息管道,则应予以公布。否则,谈强制性就毫无伦理基础。
学术无禁区,但,学术有逻辑性,有时序,有伦理约束。
冯文医疗自由节段,我个人以为,宜明了同行批评的基本规则,即,无仔细调查无过硬证据则不可公开指责另一位公民(同行),否则,可能触犯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法律。有的大咖支持呛声者,说理由无他,就是因为敢公开骂同行,我就支持。这就不可思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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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了“自由”作为文章的由头,没有谈到疫区(疫点)与社会面管控措施的关系,即,没有深入讨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诸条的内涵,貌似,有遗漏。但,也许,未必是遗憾。因为,既然选取了“自由”一词以引带属文,一切,也就尽在不言中啦。
文章有技巧,措辞要谨慎,理解理解。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1 08:11:36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0 08:14:5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19 11:14:5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17 16:18:3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16 10:20:4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16 08:20:35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