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产品并非“高值”现象
DRG除外支付在北京率先试点,有可能无法解决这样一个现象:对属于创新产品但“高值”不高的,几乎可以被DRG支付包住的,就不考虑除外支付了么?
其实,这些所谓“高值”产品很可能遭遇一部分医院医生临床弃用,遭遇另一部分医院医生临床爱用。考虑争取除外支付的意义比较明显。一是产品价格不过高;二是潜在应用量大。
这类创新产品不像CAR-T技术定价那么昂贵。CAR-T是带有强烈的按项目付费特征的。笔者感触:即便满足三年内审评上市,也应慎重考虑对CAR-T除外支付。
DRG实际支付“标准”偏高
据不可靠消息:北京DRG的起付标准是根据前三年的数据测算, 最后多加了大概5%-10%的额度,鼓励医院来落地DRG政策。
笔者感触:北京治疗费用的标准可以适度偏贵,否则在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加持下,“就医市场”秩序不敢想象。另外,北京的医疗供方也相对强大些。
假如北京DRG实际支付“标准”偏高,可能支持一些医院医生偏向使用较贵的“高值”创新产品。但北京DRG实际支付“标准”不应也不可能一直偏高,通过除外支付可能使“尘归尘、土归土”。避免造成:医院结余留用也拿了,医生带金销售也留了。
DRG控费仍是最坚定的逻辑
北京一些医院参与DRG,目前看医院“损失”也不大。但感觉北京医保部门做DRG,在下一盘大棋,为按项目付费改轨。长期看,DRG控费意义必然逐步显露。相当于把医疗服务调价权、战略购买权从医疗端更多拿到医保端。
DRG除外支付的新文件之前,做实DRG支付方式落地渗透,是这个逻辑。新文件则加强了这个逻辑体系。既是为自己将来储备一些治理能力工具,顺带也为全国趟走出一些路。
DRG下,个别医院可能存在压力大的问题。
笔者感触:医保局第一刚性,医院第二刚性,医药产业不谈刚性。特别对于新技术新药来说,能进临床使用都不容易。围绕一些大三甲,厂商完全有能力、有意愿定制赠药方案。那些量又小、价又高的创新产品,确实难有定价刚性。很多创新产品只有在量起来以后,价格适度下降后,在动态总规模中体现边际效率优势。
像罕见病用药这种毕竟还是少数,它是有很强的用量天花板的。医药、医疗、医保都在哭穷,但医疗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有多种选择,也有议价实力。医保本质上没有回旋余地,但因为林子很大、保费看涨,看似也有余地。医药本质上没有回旋余地,但从经营策略、产品全周期、市场全局,看似也有余地。
对于审评上市时间已超三年的创新产品,遴选并做除外支付,也有意义。有助于较新技术的临床应用,随之而来应要求持续做卫生技术评估、临床综合评价,应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做实施性科学项目。必要时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专项总额预算控费,或者从除外支付剔除。方法可以有多个,回到钱上,是要统一拉平算账的。
感谢史晨瑾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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