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新婚不久的小化(化名)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HIV),传染源竟是新婚妻子,而小化夫妻俩婚前做了检查,医院没有告知他妻子当时感染艾滋病。小化要告医院,但律师告诉他胜诉可能为零。为什么?医院该不该对小化说明未婚妻感染艾滋病?究竟是个人隐私重要,还是维护家庭健康重要?
透漏个人隐私,法律不允许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这就牵涉到隐私权。所谓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这说明,以法律角度讲,医院隐瞒小化未婚妻感染艾滋病,合法;法律旨在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或与之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由此可见小化健康受害责任在小化妻子身上,但是否状告妻子,还需要小化决定,状告医院只能败诉。
法律之间有漏洞、矛盾和抵触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男女双方难以隐瞒,普通百姓都有认知,但传染病必须经医学诊断才能定论,而法律隐私权不让医疗机构告诉传染病人非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登记机关职能人员也因此只能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和政策(实际应该说是违法)为申请登记男女办理登记手续。可这样的法律漏洞也恰恰让不明真实病情的一方在组成的合理合法的新家庭中受到意外伤害;这说明只是建议性的而没有具体的硬性的法律制止权。是法律漏洞或抵触给受害人带来损害,使家庭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即便如法律显示的医师提出医学意见“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也仅仅建议而没有具体的硬性的法律制止权。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研究员王岳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隐私权只有在不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才成立。中南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晓翔认为,告知配偶不涉及“公开隐私”。“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自然要向对方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否则婚姻关系无从谈起。”
广西2013年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感染者在领取确证通知后1个月内要告知配偶,如不告知,疾控部门有权直接告知其配偶。
就本例显示出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婚姻法》等法律之间矛盾冲突和给家庭带来的困惑及伤害,笔者认为,是法律保护让他感染了艾滋病,是法律让他的家庭受伤害!我国的相关法律亟待尽快完善修正。
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大众的实际需要和有能力解决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与矛盾。美国很注重隐私权,强制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伴,使对方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现实中家庭的健康需要,隐私权要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给健康权。比如说即将结婚的两人之间,相互之间应告知对方自己的隐私,为组合健康、幸福、快乐的家庭而竭尽全力。而小化组建的家庭出现如此大的痛苦,其来源不仅仅是未婚妻的素质品德问题,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的漏洞与抵触而致。
隐私权、个人健康观念、道德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对组合健康家庭和家庭健康运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追求健康家庭和家庭的健康,除了个人健康观念、道德品行需要有正确的引导和加强修养外,国家必须对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及抵触进行修正,比如,以法律形式使医疗机构将婚前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未婚夫妻双方,并与婚姻登记机关建立保护隐私性的秘密网络机构,用电子网络手段提醒并拒绝有烈性或严重传染感染病病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在登记表中设计专栏,标明双方均不愿知晓对方的传染病隐私而自愿与对方结婚。前者能预防杜绝新建家庭不健康因素的出现,后者能尽可能地缩减人为家庭矛盾的发生,使家庭健康运行。
家庭健康是期盼,健康家庭是追求。每个家庭成员都希望 有一个健康、快乐、幸福的家庭,这不仅需要有优质的素质成员,更需要有科学、正确、公正、公平、公开而符合客观现实需要的法律来支持。
希望佑护家庭健康的法律日臻完美!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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