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大战应该成为一堂法治课,好好教训教训医学界无法无天的人们。
我们业内一如既往,出现很多大义灭亲的良民,痛斥同仁法盲。
*我看了各方大量的议论,似乎是(我没有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只能“似乎”)“懂法”的人,对医院的弹多,而“外行”则对“我院干警”的作为,很难认可,那就是“懂法”的人们推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威”?
*“我院干警”们的立论,其实隐含的前提是,民诉法为大乃至于为唯一,除此而外的一切规则(宪法不说了),莫对我谈,谈,就是阻挠,罚款!
*如此“司法权威”,真的“权威”么?
我们来看一个“小节”,着装问题。
“懂法”的人们已经众口一词说了,没啥问题。我也认为,真的没有原则性问题。
说有问题的人,质疑的是没穿制服。说可以的人,主要是“懂法”的人们,理由是制服于此场合并非必须。
到此就结束了?请问,制服并非必须,可以裸体么?
大热天,确实不容易,否则,“我院干警”也不会“不雅”。但,也不过只是“不雅”,毕竟还是遮着薄布的。既然制服可以不着,何不干脆全裸了风凉?民诉法里没说登门调查取证不得全裸体呀!
哦,民诉法之外,还有全社会的准据体系在,在约束着全体,包括“我院干警”,即,民诉法之外的规矩,我是不能一概不理的。
*“懂法”的人说,我谈的是效力层级,我的民诉法大。
效力层级,本身不错,但要看如何理解与运用啦。
不先予判断民诉法之外的某个规则是否就同一件事“抵触”了民诉法,就一概而言“你们的法无效”,是对立法法的亵渎,是对效力层级理论的误读误解误用。
*纵观多方议论,尤其是声色俱厉要维护司法权威的人们的文字,我只能想起那句老话:人生识字糊涂始。
*何谓标准的“司法权威”形象,我不知道。我想,可能也有一定的主观性,多少有点儿类似选美,或者类似于选伴侣吧,“口味儿”不同,取向有异,则人言人殊,在所难免的。
回到本次事件,“我院干警”是否就等于或者代表了“司法权威”,显见得是人言人殊了,否则,也不会有“两院大战”。
*我们在承认“司法权威”形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不能只是个个人选美、选伴侣的口味儿与取向问题,在允许或者说难免一定程度的人言人殊的基础上,必须要“殊途同归”,回到理性的范畴,归到“法”上来,这个“法”,包含但不仅仅只是民诉法。
否则,你弄个比基尼再来莎!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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