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一项医疗纠纷演变成公共事件后,总有医生贬斥患方的德性,反过来也有不少人质疑医生的德性。德性一旦嵌入专业领域,只能引起更大的对立。德性不应成为法律上的判断依据,更不能成为法律义务的来源。
我试举数例。与患方有关的:1、因良性骨样骨瘤行肿瘤切除术,术后伤口化脓未及时处置,演变为慢性骨髓炎和股骨头坏死。鉴定时,医方反复强调患者曾有不洁生活史并有梅毒(就医时已愈),这是股骨头坏死的根本原因;2、因刀刺外伤至小肠破裂并在早期出现明显腹膜炎,但医方迟至三天才予以手术探查,后因重症腹膜炎而死亡。鉴定时,医方亦反复强调,患者曾有吸毒史,社会关系复杂,且家属不配合手术签字,此为延误手术的根本原因。我反驳,今天是医疗司法鉴定,对前者,我们需要考察的是医生对术后感染是否及时发现,及时引流,并与股骨头坏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假如患者曾有梅毒,那么亦只需考察梅毒引起股骨头坏死的临床证据有多强。对于后者,需要考察的是根据刀刺外伤和早期急性腹膜炎史,是否应当紧急行剖腹探查,如果真有家属不配合签字,那么需要考察病人本人神智是否清楚、是否可以签字,或者医生是否按规范汇报医院领导,并由领导依法作出紧急手术决定,至于患者吸毒史、社会关系复杂等等,不应当成为影响医生履行医疗义务的依据,更不应当成为医方今天开脱责任的依据,即便考察,也只需考察本案中吸毒引起伤口迟延愈合及演变为重症腹膜炎的临床证据有多强。后来两案均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与医方有关的:3、因脱肛行直肠活检病理诊断直肠癌,后医院行直肠癌根治术,切除直肠肛门并在腹壁行人工肛门造瘘,术后未行放化疗,患者时年仅30岁。后患方认为不是直肠癌,病理诊断错误,不应手术。首次鉴定时医方提交了病理切片,专家认为根据切片可以确认直肠癌,手术无误,但患者坚持认为医方存在德性问题,更换了病理切片和蜡块,坚持要做DNA鉴定,并多次上访。作为律师,我相信医方无更换病理切片和蜡块的动机,不过根据直肠镜描述和术后病情,我也相信病理诊断存在问题。但为说服家属,还是一起到医方病理室查看了原始病理切片、蜡块和编号,所见证实我的判断,医方不存在德性问题,如有问题,应是纯粹的技术过失。后中华医学会调阅了之前的病理切片,并根据蜡块制作新的病理切片,再次鉴定认为,医方病理确诊直肠癌依据不足,实施直肠癌根治术,缺乏指征,构成医疗事故。
我举出这些例子,只为说明,在数千年“德主刑辅”之文化熏习下,以道德作为攻诘手段,已经成了我们的文化基因,即使对贪官的处分,也是污德先行,比如先从男女作风在道德上压上五行山。然而我们均忘记了孔子的教诲,德乃内省的约束,非为外在之评价,所谓反求诸己,"自诚明,谓之性也。“教人易,内省难,一旦习惯教人,则易形成人群之分裂。此谓人性之弱,人性之悲。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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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4-30 13:58:47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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