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千呼万唤终于出来,之前征求意见阶段争议很大。就如今的正式版本来看,我觉得,还是很有特点和大胆创新的。也就是说,是有干货的。
今天只谈一个:对于“民间游医”(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规制问题。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文明古国,尽管目前都是西方现代医学的一统天下,但,其本土的传统医药文化和习俗都会顽强地存在,其民族医药服务,也就“不绝如缕”,民间确有需求和信仰,很多也确实有一定效果,这就必须予以正视。
该法的处理方法是,树立了一个正确的认识理念。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这就比较好地把握住了传统的,尤其是民间的中医药服务人成才的特点,有些技能靠口传心授,甚至有的难以言表,是中医药确实具有的特征之一。在此观念指导之下,针对所谓的“民间游医”做了创新规制。
对于“人”,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也就是说,既正视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这支队伍存在的现实,也注意到可能鱼龙混杂,在资格把关上设计了简便可行的路径,以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解决了人的问题,还得考虑执业场所,也就是医疗机构的设置问题。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这是一个重大变革,也就是说,“中医诊所”的准入,由过去的许可审批,变为了备案制,门槛极低,十分简便啦。但是,为了服务的安全,该条也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这样的限制,是必要的。
最后,提醒一下“民间高手”朋友们,尽管中医药法有这个利好的规定,但是,该法的生效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而且,“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也就是说,即便明年7月1日之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能否“翻身道情”,还得看配套规则的制定进展。在此之前,未经法定流程,千万不可非法行医!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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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4-30 13:58:47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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