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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生自由执业的新突破(一)

17年01月03日 阅读:8785 来源: 刘晔原创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昨天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7年元旦开始实施。虽然是深圳特区的基本医疗法,但对全国有示范性意义。全文阅读之后,总的感觉,这是对医生自由执业的新突破。下面对医生普遍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如下解读。先作解读(一)。


  一、一名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如何才能合法执业?


  首先,医师资格证的取得同《执业医师法》,即全国高等医药院校区分本、专科毕业,在医疗机构实习一年后,可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而取得医师资格。


  第二步,取得执业注册。深圳医疗条例改动比较大。


  按原《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证后必须向当地卫计委申请注册,然后才能在注册所在的医疗机构执业,而且只能在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执业,欲变动执业点,必须先从原执业机构辞职,再向卫计委申请变更注册。实践中医生自由变动执业地点的难度非常大。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改变主要有两点:


  第一,有医师资格的人无需再向卫计委申请注册,而应当向医师协会申请注册,经医师协会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后,即可在特区执业。


  第二,执业地点不限于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医师亦可以在医师协会备案的方式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此处备案由医生自主决定,医师协会不应增设附加条件。


  从以上规定也可以看出,医师只能通过医疗机构而执业,不能脱离医疗机构而自行执业。这一点与律师执业相似,中国的律师虽然也是自由执业者,但任何一个律师都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执业,无论是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是自己成立一个个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聘用作薪水律师,或者仅仅挂靠作提成律师,都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帽子下执业。所以,医师是否向自由执业取得突破,决定性的改变在医疗机构的设置是否自由,这一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根本性突破,下面再谈。


  但深圳市医疗条例所规定的医师执业与律师执业还有两点不同:


  第一,医师执业不限于在一家医疗机构,而律师执业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


  第二,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可以通过医疗机构而与患者或患者代理人签约而成为家庭医生。这是极其重大的突破,实际相当于医生的自由执业。


  所以,从与律师执业不同的这两点看,深圳市的医师执业可能取得了比律师更大的自由突破。


  下面谈更根本的突破,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医生能自由设立医疗机构么?


  前面讲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医生必须在医疗机构的帽子下执业,但假如医疗机构的设置变得困难重重,那么本文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生自由的新突破”就是镜中月,水中花。


  大家都知道,按照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应细则,在中国大陆,一个正在执业的医师想申办自己的医疗机构比如个体诊所,犹如蜀道难难于上青天,难在两点:一是要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在职医生不能申办医疗机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这两点均有突破。鉴于这两点非常重要,直接引用深圳条例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8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2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24条:“ 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只能用于其自身建设和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


  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投资举办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25条: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除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并注明主体类型。”


  第28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二)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四)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九章附则第80条之(三)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条文很多,我直接划重点:


  第一,不禁止在职医生申办属于自己的医疗机构了。也就是,如果你已经在深圳医师协会注册而在某个医疗机构执业了,法律上不妨碍你再以自己的名义,在深圳另行设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诊所。


  第二,申办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再受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了。各位看官注意到没有?深圳医疗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深圳市卫计委只编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再编制设置规划。所以,这条套在医生申办个体诊所的最大枷锁去掉了。


  第三,医生个人申办医疗机构的法律形式可多种多样,也就是你申办的这个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或诊所,在法律上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有人问,医生集团可不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医生集团可不可能直接登记成医疗机构?为什么不可以,只要符合下面的第四就可以。


  第四,医生申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注意,这里指的是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不是设置规划。所谓设置标准,包括硬件与软件,硬件是指物理条件,如床位数、相关医疗仪器的配备等,软件是指医护人员的配备,如最低多少符合资质的医生、护士。设置标准是必要的,比如设置医院与设置诊所的硬、软件条件应当不一样;申办诊所的负责人也应当有最低条件,总不能一个医科大学刚刚毕业的人就可以自由申办诊所。


  当然,深圳卫计委关于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还没有公布。我希望这个标准更加重视医生的技术条件而不是过多设置一些硬件标准。说到底,如何看病,主要取决于医生自己的技术能力,而不是硬件。比如整合医生资源的医生集团或移动医疗公司,其能提供医生的轻资产服务,比如疾病的首诊或远程诊断,需要手术和住院治疗时,可以再转到相应医院,那么设定医生集团或移动医疗公司的医疗资质或医疗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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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