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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读后的几点看法(上)

17年01月23日 阅读:1169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本次省人大地方立法文本起草工作,开始于2015年2月28日下午,原拟2015年11月通过公布。延宕至今,反复修改完善,终于见到公开“征求意见稿”啦。


  本文本,聚合了各有关部门的共识,绝大部分内容是精当的。


  一、亮点:


  我觉得,亮点有:


  1、重申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的主动介入责任。


  多年来大家痛感医患纠纷越演越烈,处理难度日见其大,不知原因何在。原因固然是多元的,但是,其中重要之一,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面对纷争普遍采取了回避策略,尽量不闻不问的消极应对方法,矛盾双方不能及时得到劝解和引导,自然容易激化。主动介入矛盾事件,调查了解实情,引导依法依规处理,本就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固有职责,重申一下,也是有意义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 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红色字为《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稿)》内容。


  2、限制协商人数。


  既往的协商机制为人诟病,其中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没有患方参与人数的限制,导致场面失控,难以达成共识,效果大受影响。需要考虑的是,与《信访条例》的衔接。《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5人以下,其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


  (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五人,并相互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


  (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二、有待商榷的文句:


  文本也有一些文字上需要再斟酌的地方。


  1、解决途径的描述,还有不够明朗之处。


  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是个什么途径,比较含糊。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法定径路有自行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外加人民调解,和信访投诉,每条径路都有比较详细的具体规定,很具有操作性。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就不够清晰啦。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医疗事故赔偿法律依据,可能忽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施行之前,学界就热议,《条例》是否会同步废止,或者实质性弃置。实际上,该条例迄今有效,且其第50条关于赔偿的项目列举和计算规则,简明扼要,便利操作。前版草稿里,尚有“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这个指示性条款,不利于科学厘定赔偿项目和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有的规定设计考虑不周全。


  A.“需要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条例》规定不符,不知如何对接。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需要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遗漏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层级。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三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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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