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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红包”遇到医院

17年01月23日 阅读:10227 来源: 徐毓才原创

  “红包”本应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喜庆之物。送红包和收红包,是国人长久以来的传统习俗,出自于中国人礼尚往来的一种正常人际关系,体现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送红包意义更为普遍,一是给晚辈一种关爱,压岁钱、生日祝愿都含有平安吉祥的寓意;二是婚嫁喜庆有喜当贺的礼仪,以及亲友初会、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再一种则是完全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酬谢。应该说红包文化除了体现中国人注重礼尚往来外,还有受惠不忘施予者,也有不敢忘恩负义的心态。从这方面看,“红包”似乎不是什么罪恶的东西。


  然而当下,中国的医院似乎充满了更多的“怪异之气”,就连人见人爱的红包进去了,也变了味儿,变得不那么纯粹。要不,国家为什么要明令禁止?


  2012年9月,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其中附件2《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则》中指出,实行医患双方签署协议书制度。患者入院时进行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送“红包”双向签字,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


  2013年12月,新组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再一次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具体要求是: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这里的“红包”指“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明确其来源是“患者及其亲友”,收的方式是“索取或收受”。


  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接着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并规定签署该协议书的时间是患者入院24小时内,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由主管医师或病区主治医师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代表医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为体现医院法人代表责任,可在医方签名栏印制法人代表姓名。患方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至此,这个治理“红包”的制度设计就算基本完成了。


  杜绝“红包”并不理想


  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杜绝红包现象,但制度的执行并没有想象的顺利与美好,不管是在形式上还在效果上都差强人意。


  从形式上看,一开始就遭到医务人员普遍反对:这个签署不收不送红包协议是建立“有罪推定”的基础上,将大部分医务人员当做收了红包的“嫌疑人”,是对医务人员的侮辱。而且实际上过程中也容易引起患者的误解,似乎有“提醒”患者“送红包”的意思。


  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名誉所长钟南山院士在一次报告中就明确表示,不认可红包协议,自己也没有签订,因为学医的时候已经宣过誓,而让医生签订拒收红包协议,会让公众认为医生是一个普遍收红包的群体。


  2016年11月9日,发生在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儿内科的一起伤医事件就是这种误解引发的。事件的经过是,11月8日,一患儿住院治疗,医护人员与患儿家属沟通后,并按程序签订《医患拒收红包协议书》,因患儿家属与医师沟通障碍,误认为医师在索要红包。这种“误解”积聚于胸。次日,由于该科住院患儿有70余名,医生要依次查房,患儿母亲自以为还是因为“红包”问题,医生故意拖延诊治,一时情绪失控冲撞管床医师,并抓伤三个医护,导致医患发生短暂冲突,双方互有伤害。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此事并没有就此终结。事后,患儿母亲走访政府多部门告状,家属开车堵门2小时。11月13日,患儿母亲来到医院讨说法。11月16日,处理结果已出炉,医院赔偿八千元,三个医护每人罚一千,全院通报批评。网络上,人们一方面对医院赔钱并对受伤医护人员受处罚不理解,另一方面对引发此起冲突的“签署红包协议书”再发抱怨。


  从实施效果看,收受红包并没有因签订协议书而杜绝。要不,也不会再有各地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必要,比如福建省。


  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福建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红包”的线索来源、红包的概念、治理方法做了细化。此《方案》中的“红包”定义比国家卫计委的“红包”大多了。同时,在治理方法方面,不但丰富了警示教育、公开承诺、定期约谈提醒等教育提醒手段,而且提出要完善回访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案件查办等督查手段,最后还给出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对于备受诟病的签署不收不送红包协议书,《方案》继续予以保留。但对一时无法拒收的“红包”,明确规定“应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或替患者缴纳医药费用,并及时告知患者”。值得回味的是,这个《方案》出台的时间距离国家卫计委要求签署协议已经过去了将近2年,而且《方案》的“总体要求”第一句就是“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整改意见”。


  治理“红包”分四步走


  那么,这个变了味儿的“红包”到底该怎么治理呢?


  一要分清“红包”的性质。实际生活中,“红包”大体可以分3类:第一类是患者在满意康复或享受到超过预期的“满意”的医疗服务之后,出于感激,给予医务人员的“感谢”;第二类是患者期望获得医务人员更耐心的照护、提供更多的方便或道听途说的“潜规则”,“随大流”给予相关医务人员的“好处”,既不是自愿的感激也没有遭到胁迫,这是现在红包的主流。第三类是在特殊时期和关键情况下故意违背医疗原则,如故意不及时安排手术、用不必要的贵重药品和材料等,或暗示或明示索要好处。一般地,第一种是人之常情,第二种应该多做善意的提醒,力争杜绝,第二种是公众深恶痛绝的,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道德的惩处、法律的制裁。


  二要给予“红包”一个明确的定义。如给钱算红包,给购物卡算红包,感谢医务人员请吃一顿便饭算不算,把自家产的一袋子花生、土豆送给医生算不算。花1000元算,误餐了每人吃了半斤饺子算不算,怎么界定红包,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三是取消签署协议这种不恰当的方式。从实际实施情况看,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不管是形式上还是效果上,都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建议取消这种形式主义的东西。


  四是加快推进医改,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让医务人员活得有尊严。大家都知道,目前在医疗机构内部存在的收送“红包”现象,主要集中在大医院,基层很少见。客观上反映了优质医疗资源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医务人员收入与付出极为不相符。因此,要彻底解决“红包”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快推进医改,积极推进自由执业,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让医生活的有尊严。这也许才是“红包”的治本之策。(该文刊发于《中国医院院长》201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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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