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审之莫名其妙,已无须赘言,很多刑法学人基本倾向认为于欢防卫过当,这是个大进步,但,“过当”说,我不同意!啥叫正当防卫的那个“当”?显然,不宜单纯看最后的结果,凡有死伤,尤其是“复数”,就一定是“过当”的习惯认知,是错误的。有学者用长文论述这个道理,简单问题复杂化地论述,也是对读者的折磨。其实,用“普通话”说起来很简单:
处于侵害之中走投无路、多次求助公权力无果、惶恐不安的弱者,极度恐惧并心理高压下的一激愤,哪能要求他有刽子手到点行刑的淡定精准,和外科择期整形手术的从容优雅?能以一敌百、收放自如地所谓“恰当地”局部解剖式精当防卫的,那可能只有孙大圣一“猴”可以当此重任啦。好人、老实人被逼被恐吓急逗慌张之下的爆发,大脑里多半是空白的,甚至是过程无记忆的,眼里是无物的,几乎肯定是“煞不住车”的。只要不是明知无辜的围观者而继续故意滥杀无辜,即可。这就是“当”啦! 具体到本案,十多人共同犯罪长时间侵害侮辱于欢母子,他一激愤失控,也不过只触及了一个大犯罪侵害群体其中的少部分最直接的打手,且,实际上无一当场被“往死里整”,歹徒一慌,他也就没有继续的刀捅。唯一死的那个,其实还真不知道究竟怎么死的,因为,他自己开车走啦。这一折腾之后的“失血过多死亡”,很难说怪谁,或者单纯怪谁。 即,死者之死因,实在很可疑。他本人,或者返场的民警们,或者他的雇主,假如当时让他制动加压迫止血,同时拨打120静候救助,或者,是给他本人制动、压迫止血,而用警车直接送医,又会如何?同理,那仨伤者,假如处理基本靠谱及时,是否依然至于现有伤情?所以,死伤者的这个后果,究竟是否一因一果,还是多因(加应急处置不当而扩大乃至于自行恶化伤情)一果,绝对可疑可议! 二审,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胡志强!喊你呢,老胡,必须出手啦!
综上,我以为,于欢不存在防卫过当,而是为民(他妈也是民的一部分)除害,见义勇为,且弥补了公权力不到位的危害,防卫恰到好处,正当无比,其人无罪,其行可彰,必须重奖!
2017年3月26日晚,随园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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