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过简,没具体说原告方列出的啥理由。不知是否有啥隐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来看,原告方好像还是比较有利的,估计原告走的是第一项,即“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也不能索赔八十万。
假如开庭,就可以就此要求站方公开整个事件过程的录像资料啦。若真的公开了,还会不会有新的热点出现?
拭目以待!
当然,无论怎么说,依法诉讼,听从司法裁决来定分止争,是好事,至于具体啥结果,是另外一回事儿啦。我们可能还真不该冷嘲热讽呢!
2017年4月14日晚,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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