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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个有趣的纠结”

17年05月27日 阅读:11353 来源: 胡晓翔原创

  读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医方责任的意见与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原创 2017-05-23 王爱民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后,笔者写了小文《一个有趣的纠结》,意犹未尽,再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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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图,王律师文中有如下文字:


  “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1、对患者实施ERCP术,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因患者术前检查未提示胆管结石,黄疸指数轻度高,术前未做MRCP,评估不足,未考虑原发病;2、ERCP手术中反复插管,出血5ml,手术操作损伤胰腺组织,与术后发生重症胰腺炎有一定关系。ERCP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有一定概率,发生重症胰腺炎的概率较低。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40%-50%。”


  且不说这段文字对与不对,它该由、可以由不会做、没资质做ERCP的仨“法医”来跨界评议么?


  在多个医事法律师群里讨论时,众大律们都说如此鉴定(即基于法医类司法鉴定下的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而评价临床各科诊疗工作的利弊得失,以及过失与不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合乎规则的。确实,实践中,也是为全国法院的涉医民事诉讼流程认可的,岂能有错!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不做、不会做,也无资质做ERCP的哥仨,却可以给一群有资质做、经常做ERCP的医生“打分”?很难理解的,或者说,跨行业鉴定,肯定是错误的。众大律们坚持“合规说”,不是规则错了,就是我们把规则理解错啦。我认为,是后者,而且,是大陆法律人群体的整体性大乌龙!此乌龙之大,仅次于“医患关系是且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共识”这个乌龙。


  例如,常被引据的条规有这么一个: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提醒遇到麻烦的时候外请专家来帮忙,集思广益,我赞成!问题是,这条,是可以突破法医类司法鉴定本身界限外请专家进行其他行业内容鉴定的授权么?还是说,局限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本领域的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即,外请专家有方向么?请来解决啥问题?是我资质范围内的事,但是疑难,我力有不逮,外请资质范围内的业内高手来点拨,姑且叫做“纵向的专家”吧,我赞成!抑或,我发现“医疗纠纷”里,还有我法医临床资质乃至于法医这个专业之外的内容,我不收手,就去找法医临床资质之外的医疗专家,替我说说,姑且叫做“横向超范围专家”吧。我反对!


  可能,还是大家并没有准确理解既有的规则,我理解,“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很清楚,只是“本机构”以外,而非“本专业”以外。且也只是“咨询”,并不能代替本机构人员,“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这个“鉴定意见”当然也只能局限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范围内,超范围,自然就无效啦。即,规则没错,司法部规定得还是清楚的,是我们大家理解错啦。


  2017年5月26日下午,随园,田家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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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